北仑的胡女士30多岁,今年8月初的一天,她自称遇上了“天上掉馅饼”的事。
那天下班经过新大路时,她捡到一个白色iPhone5,就把它带回了家,但发现手机是被锁定的,用不了。当晚正好弟弟来她家串门,表示可以帮她刷机解锁。第二天,弟弟把解锁的手机送了过来。
没过几天,弟弟给胡女士打来电话:“刚刚有警察带着个小姑娘来找我,他们知道我刷了那部手机了,估计马上要来找你了。”
胡女士说,自己一下就慌了,怕到时说不清楚,干脆把手机放回当时捡来的路上。
没多久,民警和一个年轻姑娘果然找来了。
姑娘姓顾,还在上大学,正是那部iPhone5的主人。那天发现手机不见后,她也不清楚是被偷了还是自己弄丢了,马上报了警,同时也通过手机的IMEI码在网上查询,很快发现一条刷机记录。民警根据刷机记录找到了胡女士姐弟。
看民警和小顾找上了门,胡女士带他们去自己刚刚放手机的地方,但手机已经不见了,后来小顾也没有在网上追踪到手机的信息。
8月,小顾把胡女士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她返还手机款5000多元。
胡女士觉得自己冤枉:“我捡了手机自己用是不对,可我一来不知道失主是谁,二来最后也把手机放回去了,现在找不到了跟我无关。”
小顾承认自己没保管好手机有疏忽,但她觉得,就算如胡女士所说她是把手机放回路边导致丢失,也有明显过错。“把5000多块钱的手机放在大马路上,不丢才怪!”
经过法官调解,昨天两人各让一步达成协议,胡女士赔偿小顾3000元。
我国《物权法》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的当事人胡女士是成年人,自己用的就是iPhone手机,也明确知道捡到的是价值较高的iPhone5,却为了撇清责任把它放在路边,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且对造成损失具有一定主观故意,如本案未达成调解,她也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物权法》对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把“拾金不昧”从道德要求上升到了法律约束,大家捡到东西如果无法物归原主,应上交给公安、民政部门或者社区,如果选择自己保管,就得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如果保管期间产生了一定费用(譬如暂管宠物支出的饲料费用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必要费用。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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