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民间借贷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今天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审议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作为全国首部民间融资管理法律,将如何规范和完善民间借贷行为?记者就此采访了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
记者:民间借贷在隐患和问题爆发前,政府往往不了解具体情况,处理起来措手不及。针对这一问题,草案有没有作出规定?
丁敏哲:我们在起草这一草案时,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此,草案首次规定大额民间借贷要强制备案。贷款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或者累计出借人数超过一定数量的,就当报备,不在要求备案范围的,借款人也可自愿报送备案。
记者: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如何落到实处?
丁敏哲: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草案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反向约束主要有: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记者:草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如何规定?
丁敏哲: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修改意见,以及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所以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仍执行最高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记者:规范民间借贷除了备案外,政府有没有考虑设立专业的资金管理机构,来管理和服务民间资金,让资金供求双方更有保障?
丁敏哲:从目前的考虑,我们打算设立3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满足和服务不同借贷人群的需求。
其一是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即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第二类是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主要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第三类是设立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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