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7日讯 在温州金改方案中,“规范和发展民间融资,制定规范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位列十二项任务之首。
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2012年9月,我省正式启动温州民间融资地方立法。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预示着条例进入“初审”阶段,而一度在社会上广为流传的“设定48%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条款已然不见踪影。
有媒体称,参与该条例草案编制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曾表示:“48%政府干预利率上限的确定,是参考了央行历来在温州的调研、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以及香港的《放债人条例》而最终确定的,其目的是在于对金融风险进行防控。”
民间借贷利率是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问题。
昨天,省金融办主任丁敏哲这样解释:“在草案准备过程中,有关部门曾设想设立一个利率上限,这在我省民间金融实践中有很强的实际需要,且对抑制不合理的高利贷会有很强的正向作用,但考虑到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有明确的不同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的新的民间借贷审判司法解释可能对利率会作出新的规定,草案最后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草案》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记者发现,草案是这样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
而规定的主要依据,相关人士这样表述:“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一项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立法调研中,对民间借贷利率是否进行适当的行政干预,设定处罚利率上限的问题争议较多。考虑到国家正在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利率本身属于中央权力范围。”省人大财经委出具审议报告认为,“对利率问题只作原则性规定是合适的,建议将‘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对利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欲立法推行大额民间借贷强制备案制度
“长期以来,温州民间融资在解决不同层次融资需求、弥补银行信贷不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民间融资也存在较大的风险。”丁敏哲认为,“2011年下半年爆发的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很大程度上与民间融资法制不健全、民间融资管理无法可依密切相关,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
丁敏哲说:“民间借贷运行在地下,政府部门无法了解具体情况,多数情况下是出了事之后才介入,这是近年来温州民间融资隐患爆发,事先难以预警防范的重要原因。”
“对于小额的民间融资、一般互助性及生活消费类借贷,不要求备案。只有当融资额度达到一定规模、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时,才要求备案。”
“融资额度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民间融资带有明显的公众(社会)性质,一旦出现风险,很可能会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规制。”
推动民间融资备案难度很大,但从长远看,这一制度对于规范民间融资十分重要。
草案规定:“借款人一次借款额度或者累计借款额度达到一定金额,或者涉及的出借人达到规定数额,借款人应当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具体为:“单笔借款金融三百万元以上的;累计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的;单笔借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或者累计借款余额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且涉及的出借人累计三十人以上的。
“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 《草案》对于借贷备案制做了双向设计
为了让大额民间借贷备案制度落到实处,草案做了“正向鼓励”和“反向约束”两个方面的制度设计。
“正向鼓励”包括:处理民间融资纠纷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效力较高的证据;国家机关处理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非法经营等案件时,备案的材料可以作为民间融资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政府应当对履行民间借贷备案义务的当事人予以政策支持,特别是税收补偿政策,以消除参与主体民间融资阳光化后的税负顾虑。
“反向约束”包括: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和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这个“一定数额”,按照草案的规定是,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人大财经委认为,备案制度对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塑造良好的温州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明确备案的法律形式,并明确备案的内容,应包括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履约情况及合同重大变更等情况。
《草案》主要设定三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
关于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草案主要设定了3类民间融资专业服务机构:
1、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从事定向集合资金募集并管理的专业机构。通过其专业经营管理,将分散的民间资金聚集起来,并以股权、债券等形式投资到实体企业和政府鼓励的建设项目。由于该机构从事社会资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公众性和风险性,从审慎性原则出发,草案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对该类机构注册资本、管理资金规模、投资方向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机构。是指在温州市辖区内开展供求资金撮合、理财产品推介等融资中介服务的企业。
3、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是指为民间融资活动提供行业服务,并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及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统计民间融资活动信息并进行风险监测、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对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进行分析,受理民间借贷备案等事项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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