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8日讯 为全面推进作风效能建设,防止和减少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温州市制定《温州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经依法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挂职人员)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问责活动。另外,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及其工作人员,也参照本办法。
办法中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是指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正确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致使本单位(本系统)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或者工作人员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被问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损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问责情形发生的,不予问责。
办法指出,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应当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温都记者胡建国
11大举措问责相关责任人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经济发展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外,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1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振兴实体经济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执行不力,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2对市委、市政府有关财政、税费、土地、科技、教育及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各项招商引资配套政策不落实、不兑现或者落实慢、落实不到位,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3对惠企政策落实中设置不合理前置条件,导致企业应享而未享惠企政策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主要领导公开道歉,并对单位通报批评;
3对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因政策处理不到位、服务保障不得力、“拔钉清障”不及时,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或者造成企业外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分管领导书面效能告诫,给予主要领导诫勉谈话;
5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或投资者撤回在温投资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对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
6无法定依据向企业强制提供服务、强制收费、强制收取押金、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或者强制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并收取年费、会费,或者向企业乱摊派、拉赞助、“吃拿卡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分别给予责令辞职或辞退、停职检查、书面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7违反规定将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者委托给中介机构办理,增加企业额外负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8利用职权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企业和群众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造成中介机构服务垄断的;或者对依法设立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不同等对待,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9违法实施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10对驻企服务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在驻企服务过程中发生有损机关干部形象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效能告诫;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从重问责;
11其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损害企业利益的,视情给予相应问责。
9大措施追究责任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责令限期整改;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责令公开道歉;
4通报批评;
5诫勉谈话;
6书面效能告诫;
7停职检查;
8免职;
9责令辞职或者辞退。
7种情形要予以受理
有下列情形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调查:
1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附有相关证据的投诉举报;
2明查暗访或者检查考核结果;
3上级领导或者上级机关督办的问责指示;
4新闻媒体曝光的问题;
5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6组织、人社、司法、信访、法制、审计等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7其他应当启动问责程序的情形。
3种情形从重处理
1同年度内受到二次及以上问责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3威胁、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10种行为问责相关责任人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中,执行力不强,效率低下,协调不主动,沟通不及时,服务不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作出书面检查外,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1对招商引资项目或者重大项目未按规定实行联合审批制、即办制,未按规定落实提速提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未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无偿代办制,对市委市政府的代办派单制度消极应付,造成代办工作得不到有效落实或者影响审批进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主要领导公开道歉,并对单位通报批评;
2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受理预登记制、限时办结制、否决事项双告知制、并联审批制等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给予主要领导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分别给予从重问责;
3在事权下放、三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权限调整中,落实不力、该放不放、下放不彻底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
4“两集中两到位”没有落到实处,审批服务事项应进不进,窗口授权不到位,审批事项两头办理、“体外循环”,影响审批事项办理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可视情给予诫勉谈话或者书面效能告诫;
5对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和前置条件、违规违法审批,或者向审批服务对象乱收费、“吃拿卡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停职检查,对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可视情给予诫勉谈话或者书面效能告诫;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从重问责;
6对四级联网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建设或者基层便民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或者审批部门未与市审批服务平台系统实行审批数据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影响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考核的,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可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
7未按规定落实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和联审会议制度,无故不参加竣工验收或者擅自增加条件、提高标准的,或者违反联审会议纪律,无故缺席联审会议,或者在联审会议上不发表意见,而在后续审批环节上提出属联审会应提的意见,造成审批时间延误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8未按规定落实模拟审批制度,对符合模拟审批条件,且业主申请要求模拟审批而未实行的,或者擅自提高模拟审批条件,致使项目未能按时进入模拟审批程序而影响审批进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诫勉谈话,给予分管领导通报批评;
9未按规定实施政府投资、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已合并的审批环节仍然拆解审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者擅自增设审批环节和申报材料,或者违反即办制规定拖延办理时间,影响审批进度的,给予直接责任人书面效能告诫,给予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主要领导公开道歉;
10其他违反行政审批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实现行政审批提速提效,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10种情形问责相关责任人
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单位内部管理职责,纪律松散,举止不端,损害机关形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按下列规定予以问责:
1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初次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多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诫勉谈话;对内部管理秩序混乱、劳动纪律严重松散、多人多次发生前述情况的,除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外,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2对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行为,初次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多次的给予从重问责;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从重问责;
4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
5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从重问责;
6不遵守公务人员礼仪规范,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说话粗暴、言行不端、故意刁难的,一律给予书面效能告诫;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从重问责;
7审批件受理不录入电脑(审批监管系统),逃避监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从重问责;
8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敷衍塞责、回避或者转嫁的,给予书面效能告诫;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从重问责;
9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
10其他不认真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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