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某某大厦、某某大楼、某某广场等名字今后不得随意取了。温州市政府近日发布第140号令,新修订的《温州市地名管理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对温州市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命名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我市住宅小区(楼)、公开销售的建筑物以及其他需要命名的大型建筑物名称,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方的民政部门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批。申请住宅小区(楼)、建筑物预命名的,需提交相关材料。命名需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单位和个人违反新的管理办法规定,市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相关链接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命名新规定
●大厦、大楼、商厦:大厦是指高层或者大型楼宇,其高度应在15层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上述量化指标但在当地又属突出建筑物的,高度在12层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具有地名意义的,可称为大楼;以商贸为主或者低层为商场、高层为办公用房的高层建筑物,也可称为商厦。
●住宅(小)区:指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区。其总建筑面积,温州市区应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
●公寓:指单一高层住宅楼或者占地范围较小的住宅楼群。其占地面积应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别墅、庄园:指拥有花园的园林式低层高级住宅区。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其花圃、绿化面积应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
●山庄:指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用于绿地率在45%以上的低层高级住宅区。
●中心:指某种功能在一个区域或者某一行业中居主导地位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群)。温州市区占地面积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市)占地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
●广场:指供市民休闲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场地。当“广场”指具有配套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群)时须兼具下列条件:1.占地面积应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 2.具有3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公共场地(不包括停车场);3.在通名前可冠以功能性词语,如××商务广场、××娱乐广场、××假日广场等。
●城:指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占地面积应在30万平方米以上。
●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40%以上,集中休闲绿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
●湾: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筑物(群)。
●苑、园: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苑、园、庄、阁、庐、舍、居、宅、楼、邸、轩、庭、堡、榭、筑、里”等作通名。
对占地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千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应当予以门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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