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6日讯 “我今后再也不喝酒了!”法庭上,50岁的徐某追悔莫及,懊丧地说道。
日前,绍兴新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醉驾案,经审理后法官当庭宣告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与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徐某是绍兴嵊州人,嗜酒如命在老家是远近闻名,平日里总少不了喝上几杯。
徐某的第一次醉驾判刑是在今年9月5日,新昌法院考虑到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较低,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判决生效前,徐某有10天的上诉期。但在这段时期,徐某并未吸取教训,再犯酒瘾。
9月12日中午,徐某一个人在家喝了半斤多黄酒。晚上7点多,徐某想起自己的养猪场第二天需要喂食,忙骑着摩托车去拉泔水。路上碰到交警队设卡检查,自以为没有酒气的徐某对着酒精测试仪一吹,当场就傻了眼:血液酒精含量为198mg/100ml。后经医院抽血检测,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9.8mg/100ml,达到了醉驾的标准。
徐某第一次因醉驾被抓是在7月30日,也是傍晚7点多,路线和第二次的路线一样,酒精检测结果为117.2mg/100ml。
法庭上,当法官问被告人徐某为何还要再次喝酒开车时,徐某竟然跟法官说,自己平时养猪需要大量体力消耗,不喝点酒实在是没力气干活,慢慢也就习惯了喝酒,希望法院判轻点。法官对徐某的陈述哭笑不得,当庭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之后,徐某认识到醉酒驾车的严重性,表示以后再也不喝酒了。
据承办法官介绍,当事人因为醉驾被判刑,在10天上诉期内,同样因为醉酒驾驶被再次判刑的,自“醉驾入刑”以来在绍兴全市还没有过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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