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昨天上午,涉及杭州地铁扶梯安全引发的一起官司,在杭州江干区法院公开审理。80岁的王老太以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通过代理人,将杭州杭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地铁)告上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总计2.9万余元。
杭州地铁自开通以来,涉及安全的每个细节和问题都引发市民关注,乘客摔伤的事屡有报道。受伤乘客起诉杭州地铁包括本案在内,今年已有两例。此前一例,在下城区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
昨天,本案在江干法院开庭后,王老太和杭州地铁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如果判决,此案将成为解决乘客与地铁公司此类纠纷的“范本”,也就是杭州地铁“公审第一案”。
老太滚落扶梯后被传送到电梯上口
王老太1933年出生,家住江干区三里亭,她没亲自到庭,而是委托法律服务所全权处理。
今年2月16日,她一个人从九堡站乘坐地铁至闸弄口站。
上午8点25分左右,王老太从闸弄口地铁站A出口乘自动扶梯上去时,从电梯滚落至底部,又随电梯运行至电梯上口。乘客将王阿姨扶住,并向地铁保安和工作人员呼救。
地铁监控视频显示,王老太是8点25分45秒摔倒,摔倒后的40秒种,到达了电梯上口。
8点27分12秒,地铁公司保安到达事故第一现场的电梯下口,再15秒后,到达电梯上口。
王老太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轻型颅脑外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头皮裂伤),双侧桡骨远端骨折(桡骨位于前臂外侧),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0多天后继续康复治疗,5月25日回家休养。
扶梯存在隐患还是乘客乘坐不当?
按王老太的说法,她受伤的原因,是因坐电梯出地铁时,感到自动扶梯跳动,自己无法握住扶手而摔下。
王老太的代理人表示,事发时,自动扶梯边没有一位地铁管理人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任凭王老太滚动的电梯从下方转送至上方,致老太多处受伤。
《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王老太乘的自动扶梯速度较快,斜度较陡,完全超出国标。
杭州地铁代理人则认为,王阿姨的说法与事实不符。王老太摔倒的原因,是其乘电梯时违反《杭州地铁乘客守则》第七条规定,未靠右站立,同时因身体左倾,将头部探出电梯左侧安全区域,身体与左侧电梯扶手带下安全挡板发生摩擦,致其身体上升速度小于电梯上行速度,从而因惯性失去平衡而倒地。
事发时,地铁闸弄口站A端出入口的上行自动电扶梯,自始至终处于匀速平稳的运行状态,不存在跳动震动、急停急转、忽快忽慢等情况。电扶梯的斜度、速度均符合相应国家设计安装标准。
事发时,扶梯口地面干净干燥,无污渍水渍,灯光照明良好,电梯口无任何障碍物和第三人干扰,地面、墙面、电梯扶手两侧,均有明显的安全乘梯警示标识。事发后立刻停用电梯,并通知电梯厂家。待厂家派员到场检测,确认扶梯无故障后,才恢复使用。
车站一名保洁员和一名保安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保安呼叫了车站站厅车控室。值班站长、站务员从车控室迅速到达现场,对其作了初步处理。两名工作人员将王老太扶上轮椅送至医院,垫付了初诊医药费354元。
公司已尽到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王老太坐电梯受伤是她自身疏忽原因所致。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去年发布的《杭州地铁乘客守则》规定:“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行为,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法官当庭发问20余次
庭审花了1个半小时(不包括调解时间),其中,法庭调查期间,法官向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问了20多个问题。这里摘录如下:
法官:事发当时,80高龄的原告一人乘地铁,这样的情况,之前是经常发生,还是只有这一次?
原告代理人:老人虽然已80高龄,但其身体状况良好,常搭地铁坐公交一人出行。
法官:从视频资料看,原告的身体是倚靠在自动扶梯的左侧,解释一下。
原告代理人:原告并不是靠在自动扶梯左侧,而是站在电梯左侧,左手扶住自动扶梯的扶手。
法官:那为何会摔倒?
原告代理人:因电梯抖动而摔倒。
法官:双方当事人,事发后,有无请专业人员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检测?
原告代理人:不清楚。
被告代理人:事发后,公司将电梯两侧都围住了,并打电话给厂家西子奥的斯公司。奥的斯人员半小时后到达现场,对电梯做了检测。确认没问题后,才将围栏打开。
法官:原告质证,对此有无异议?
原告代理人:对真实性有异议,并不是每修理一次都出具盖章的反馈单,这是为了应付本案而事后补的。这份反馈单只写着闸弄口站,并没写明A出口,不能证明是A出口电梯故障维修的事实。
法官:被告有无需要解释?
被告代理人:原告称这是事后补的,但每一部电梯,我们报修的话,他们肯定会第一时间过来,无论有无故障,都会出具清单,上面有检修人员及我公司站长签字,原告如果需要可以向相关人员核实。原告对时间上所提的问题,完全有可能,对电梯做了相应检测后,因没有故障,时间当然是很快的。
法官:有无找过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被告代理人:没有。
法官:有无改进安全警示工作?
被告代理人:我们所设的警示标识越来越多,在客流量大的情况下,会在进出口设专门工作人员做引导,广播也始终在播。
法官:像本案这样的事故,对方提起诉讼的,本案是否第一例?
被告代理人:这是第二例,第一例在下城法院,是调解的。
法官:对本案原告的损伤,你方愿承担多少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被告代理人:公司很重视,与原告家属联系过,就本案事故也做过协商,但没有谈拢。谈补偿或赔偿是可以的,但确定金额的权限,我们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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