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故事:王先生与李小姐是于2007年7月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感情一般。三天两头吵架,近两年来,虽然有了孩子,但仍常因琐事吵架,夫妻俩甚至开始分房睡。 2009年3月,王先生提出离婚,李小姐也同意,但双方因离婚条件未曾谈妥,一直未办理手续,而王先生的母亲因身体原因住院了,此事便耽搁下来。
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双方仍多次因小事发生争执,而吵架的也变成了打架,曾由派出所接警处理。2010年7月,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决定,并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但哪知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又大打出手,最后签署一事不了了之。因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李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具体的离婚条件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但王先生觉得,那份处理财产的协议是在协议离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如今诉讼离婚,分割财产又要重新讨论。
律师说法:浙江金鼎律师事务所卢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双方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会依法应准予王先生与李小姐离婚。李小姐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如果请求判决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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