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脚一歪,骨折了
衢江区杜泽镇的李大伯今年68岁,子女都在外地打工。今年6月,隔壁村的方某在原来的二层楼房上再加一层,泥水师傅陈某请了李大伯当粗工。
李大伯要干的活有拌砂灰、拎泥桶和递砖块,酬劳是一天三餐管吃饭还给80元工资。他想,在家反正空着,能赚点小钱何乐而不为。
可年龄不饶人,干了3天,李大伯就觉得有点累了。第4天,他拎着泥桶下楼时,脚一歪滚了下去,头上缝了二针,脚腕因粉碎性骨折落下了十级伤残。李大伯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和房东赔偿损失5万多元。
【法官分析】农村建房施工者无需任何建筑资质即可上岗,增加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加上年轻人大多外出务工,“小包工头”所雇请的粗工(辅助人员)基本上属于“老弱病残”,有时候午餐还有饮酒习惯,事故频发。
“应加强农村建房人员安全和法律法规教育。”法官建议,同时可在农村建立一些正规、有建筑施工资质和施工实力施工队伍,点对点服务农民建房,包括造价不高的农房改造装修等小微工程,以适应农村日益增长的建房需求。
案例二:模板没固定,塌了
今年7月,衢江区廿里镇的吕某家要建楼房,承包人卢某组建了包括泥水工、模板工、水电工和粗工在内的临时施工队伍。
当第一层墙砖砌好,施工队准备浇筑第二层圈梁和挑梁的时候,舒某和吕某两人开始搭模板。
模板搭到一半,舒某请假回家了,吕某继续干活。收工时,第二层圈梁和挑梁的模板还有部分没搭,有的虽然搭上去了,但没有支撑固定。
第二天,舒某按时到场开工,吕某却有事没来。舒某对吕某前一天所搭模板没有支撑固定的事情并不知晓,当他爬上模板架时,模板坍塌了。
【法官分析】农村承包者多为本地人,只需按合同约定完成任务,有无资质对雇主而言不太重要。这种临时组成的“装修游击队”安全意识较差,为节省成本,往往忽视安全防护措施。
“建房施工人员有没有资质,应作为审批放样的前置条件。”法官建议,畅通农村建房审批部门与建房施工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渠道,杜绝无资质施工和带安全隐患施工。
案例三:4年得不到赔偿
衢江区大洲镇的村民徐某帮人拆屋建房,从楼上坠落致下身瘫痪,构成二级伤残。这起发生在2009年的事故,到现在还没有得到赔偿。
原来,雇主王某被法院判决,需赔偿30多万元,却因经济困难无力执行。徐某的家属出于无奈,曾经将徐某抬到法院要求执行。而法院使用执行措施并先后三次对王某予以司法拘留,仍无济于事。
【法官分析】事故发生形成诉讼后,由于当事人的经济条件都相对困难,在建房过程中又没有参加相关的人身意外保险,导致案件的调解、执行困难。即使案件判决或调解,一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履行,受损害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所以,应鼓励从业人员投保。”法官建议,设立农村建房意外伤害保证金,由建房人(房东、建房承包人等)向有关部门缴纳一定数额的建房人员意外伤害保证金,逐步完善农村农户建房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盖新房,是每个村民的美好梦想。随着我市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民改建、新建住房越来越多,但同时,因建房坠落等意外伤害事故致死、致残、致伤的赔偿案件也在逐年增多。据衢江人民法院统计,2007—2009年,该院收到此类案件15件,2010—2012年,收案数上升到27件,而今年仅1—9月就收案11件,与去年同比上升120%。法官结合案例,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来源: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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