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5日讯 老李和老刘,两人都在杭州某一个老农贸市场里摆水果摊位,多年的交情了。
今年3月,新农贸市场建成,老李与新市场签下租赁协议,准备弄个摊位仍旧卖水果。而事实上,后来这个摊位的水果生意一直是老刘在经营。
打官司就是两人对这个水果摊位的用法,性质有了不同的说法。
老李是原告,他说,当初老刘说,你的这个新市场的摊位能不能借我经营一段时间,试试水(不知道新市场生意如何),你想还回去的话随时说,我随时退出。老李想想两人那么熟,自己老市场的生意蛮好确实一下子顾及不了,就同意了。还把租赁合同以及市场出具的代购(工作服、垃圾桶、电子秤)收据一并交予老刘。
新市场如期开业,老刘开始做生意。今年6月,老李想把摊位要回去自己做。被老刘拒绝。
老刘在庭上的辩解是,不是向他“借”,而是自己替代老李向市场承租了摊位。当初是老李租下来怕新开市场有风险,自己接盘承租,当时把2万多元的租金都给了老李。现在的情况属于老李反悔。
从法律上来说,其实老李表达的意思是“借用”,老刘认为是“租赁”。
“借用”可以是无偿的,一方可以不付任何报酬给另一方,也可以付一点,但是也不具备对价关系。只要出借方愿意就行。合同就能达成。
“租赁”不一样,是有偿的,出租方就是为了获得利益,即租金收益。
法庭审理后认为,这个案子里,老李能出具一系列合同票据等证明自己是向市场租了摊位,而老刘则没有证据来证明自己出了钱,或者签了合同从老李处将摊位承租,而且现在摊位也不是老刘直接在经营而是老刘的家人在使用。所以,最后,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的纠纷应该定性为“借用合同”关系。
因为两人也没有约定借用期限,老李有随时要求老刘返还的权利。前两天,杭州江干法院笕桥法庭判决老刘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摊位返还老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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