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6日讯 友成机工的这场大火是李丽娟点燃的,这一点无论公诉人,辩护人,还是李丽娟本人都没有疑问——犯罪行为定性为“放火罪”没有问题。
放火罪是严重刑事犯罪之一。我国《刑法》把放火罪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友成机工的这场火造成:三位消防员牺牲,1人轻伤,2人轻微伤,过火面积1.2万平方米,资产损失6000万。
昨天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就是这损失该不该都由李丽娟来承担责任。
这也直接关系到对她的量刑,换句话说——李丽娟罪重至死吗?
整个上午的庭审主要是双方对证据的质证,对李丽娟的询问。下午的庭审为辩护阶段,在自辩时李丽娟突然晕了过去,休庭十分钟后继续。
辩论焦点一:
李丽娟的主观心态
是否对重大损害后果有足够预期
主观故意以及对后果的预期,是对一个案犯行为的严重程度的重要考量因素。
“蓄谋已久”、“准备充分”,包括事发后第二天李丽娟还准备要把电瓶车去卖掉,李丽娟对放火的主观故意肯定是没有异议的,关键是她对这种行为的后果有认识吗,有想到吗。
辩护人认为,她对损害后果没有预期,实际后果也确实超乎她的想象,也绝非她乐意见到的。
她先是想烧门,而后发现门开着,进仓库后烧的是一堆相对位置单独的纸板箱。而且有意选择在距离组立车间较近的地方点火,以便让在车间上班的员工及时看见报警灭火。 “这就是本案奇特的地方:一个放火的人希望被人发现火情,希望火情被及时控制。”
但是公诉人不这么认为。
李在这里工作两年,应该知道仓库里东西的易燃性,仍旧选择在此点火,也许她确实没有想到后果那么严重,但是她放任这种严重后果的产生。
辩论焦点二:
李丽娟
是否应该为所有损失承担责任
这是很多人的疑问。
我注意到,昨天辩护人在辩护前首先向那天参与救火的消防战士表示至高的崇敬,对牺牲的战士表示哀悼。
辩护人说,想把事实理得更清晰让法官能够判断更准确。比如,他认为从李的点火到后来烧掉了整个厂,三位消防战士牺牲这种损失的扩大是不是都应该由李一人承担。比如,在救火过程中,是不是有一点瑕疵,比如来自消防驾驶员的证言曾经说第一批抵达的消防队员没有带空气呼吸器而无法直扑火点,友成公司本身在消防上的一些不到位,是否因此会影响救火效果。
辩护人举例,比如一个人把另一个人捅伤了,而后受害人送医院后因治疗延误而死亡,那么是不是伤人者要承担伤人致死的责任。
但是公诉人认为,消防救火专业而且投入巨大,友成作为起火单位起火时首先要做的是撤离而非自救,种种后果都是因李丽娟点火而起,李必须对造成这么严重而悲痛的事实承担责任。
辩论焦点三:
纵火行为与损害结果
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其实这一点在一定程度上,是把前面几点的意见归纳到法理上的总结。
辩护人认为,李的点火与最后的损失如此严重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比如消防员牺牲并不是李当时的点火直接造成的。
而公诉人认为,所谓的因果关系,就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一种客观的关系,发生火灾和救火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救火就是为了阻止犯罪损失的扩大,由此产生的损失当然与火灾有直接关系。而且这个过程没有其他独立的,足以改变这种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
辩护人在庭后跟记者说,其实他想表达的,这一类案件的因损失而对应责任承担确实很难量化,我们能不能试图更客观更准确一点,毕竟这又涉及到一条人命。
●后记:
庭审一直从昨天上午9点半持续到下午4点。
法官没有当庭判决,宣布休庭,法槌落下。这边,女法警把李丽娟从被告席上带出,而旁听席上,一个瘦小的女人箭一般地冲进审判区,冲李丽娟扑将上去。女法警一个转身,紧紧抱住李丽娟挡在她前头,而瘦女人被旁边的男法警一把抱住,她的腿在空中划得老高,她放声大哭。
这是牺牲的尹智慧的妈妈。后来我听到陈伟的爸爸在劝她:男孩子做这一行,危险是很大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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