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高家镇固川村的贾新德,入狱23年后回家,发现自家的房子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一栋新楼房,主人是他的邻居。一打听,乡政府于1993年将他家的房子以9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按相关法律,乡政府无权处置贾新德的个人财产,这则报道似乎是一则“法制新闻”;但细读报道,事情还涉及农村社会保障。
乡政府为什么要擅自将贾家房子卖掉?报道中没有明确的交代,但似乎是为了贾家的家事。1989年,贾新德犯事前在外治病,不知道父亲去世,后事由乡政府和村委会操办;他的叔叔是他的养父,是一个智障者,因无人照顾,被乡政府送到了敬老院赡养。而贾新德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因他家的房子已成为危房,当时的乡政府就将房子卖给了邻居。这样的行文,似乎是暗示:卖房所得的900元,用在了贾新德的父亲和叔叔身上。从时间上看,似乎应该这样理解:乡政府1993年替贾家卖房,替贾家还1989年欠乡政府的债。
乡政府替贾新德操办其父的后事,将他叔叔送进敬老院,确实是办了好事,符合民间良俗。但是,贾新德入狱,意味着他叔叔既断了生活来源,又无人照料:赡养、照顾其智障叔叔,是谁的责任?如果卖房是为了还债,供养其叔叔,则表明当地的养老保障和残疾人保障不能乐观。现在很多农村家庭也都是独子,如果某个家庭发生了类似贾新德入狱或其他变故,家中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应该由谁来供养?这个责任只能由政府来承担。乡政府擅自作主使贾新德房子被卖,在一定程度上是把责任推向了个人。或许他们认为,一个罪犯的房子,卖了也就卖了;或许他们根本不认为罪犯的合法权利一样受法律保护。
贾新德出狱回家后,乡政府只给了他500元救助金。但是,房子被卖,贾新德无栖身之所,只能背着铺盖卷,白天流落街头,夜宿宝鸡火车站附近。虽说他可以申请宅基地,但有了地却没有钱盖房子,还是白搭。这种生活状态中,如果贾新德再次犯事,也不是没有可能。风起于青萍之末,政府行为,无不关乎百姓命运,一点一滴都要慎重,何况一间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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