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快报》记者被长沙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刑事拘留,舆论大哗。许多媒体标题都聚焦在“跨省”、“诱捕”之类看似耸人听闻、却并无实质意义的细节以博眼球,貌似聚焦,实则失焦。“哗”的也不应是记者被抓,皇亲国戚尚不能法外开恩,记者有什么抓不得?此事的要害,就在于记者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被当作侵害行为责任主体被警方立案进而刑拘。
假如记者所谓“捏造事实”的“负面报道”是自主地发在网络自媒体上,而不是一家合法的公开出版物,那么,他可能成为上述“损害商业信誉罪”的责任主体,“文责自负”,该抓该判,悉听法律之便。此前多名横行网络、收金纳银的“大谣”身陷囹圄,等着法庭宣判,便是此类,那是种因得果,报应不爽。
假如记者所谓“捏造事实”的“负面报道”没有发布,而是拿稿件当信用卡、视对象为提款机,行敲诈勒索之实,那么,他应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长沙警方带走,承担他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前有“边民”董如彬,今有“全媒体记者”格祺伟,身败名裂,拿多少判多少,一分钱一分货。
再假设一下,记者发了稿,见了报,但在其中却有不清不楚的真金白银落了袋,还被录了音摄了像,那么,请把牢底坐穿吧,记者先生!
然而,据新华社报道,这一切目前都没有发生。记者是以“损害商业信誉罪”嫌疑人名义被刑拘,所有该记者署名的14篇稿件也都正儿八经的发在合法的党管媒体《新快报》上。不仅如此,据新华社报道称,除堂堂正正发在所供职的合法出版物上的报道作品外,记者并未在别的犄角旮旯发布过片言只语。
这就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了。
国家对新闻出版及其从业者有严格管理规定,党委对宣传工作及其党员干部有严肃党纪约束,人大对企业个人合法名誉权有几部大法立着,党纪国法俱在,对簿公堂也可,向纪检部门举报记者虚假报道也可,正如《新快报》负责人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说:假如报道有问题,可以告我们,假如官司输了,该怎么赔怎么赔,该关门就关门!
怎么就越过真正实施所谓“损害商业信誉”的正规出版物而直接抓记者了呢?记者离开了发布渠道他怎么去“损害商业信誉”呢?他是贴了小广告还是发了垃圾短信,让这家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了侵害呢?据该企业称记者的“负面报道”给他们造成了巨额损失,抓个记者抽筋剥皮又能拿到多少赔偿呢?等等。
假如合法出版物的报道对象都可以以“失实”为名,越过出版物,假手国家机器对记者、编辑个人施以刑事处置,那么,此门一开,有多少恶可以涌来?即使“失实”最后坐实,即使当事记者最后因为其他罪名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不能说明今天这扇“门”开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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