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4日讯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近几年始终保持案件数量高发态势。去年,鄞州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数为853件,案件总标的额达到了5.53亿元,数额最大的一起案件,涉案标的高达到4908万元。
近期,鄞州法院通过《2012年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了该院2012年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1、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证明大额现金的交付?
案情:许某持借条,要求黄某返还借款100万元。许某说,他向黄某交付了现金100万元,黄某否认。庭审中,许某关于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等具体事实的陈述均存在较大疑点。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许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在金额较大、借款人提出合理异议的情形下,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出借人在交付现金后,应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借钱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2、交付借款时预扣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柳某向徐某借款500万元。在徐某交付500万元借款当天,柳某预先支付了利息28万元。法院认为,徐某当天即收到利息28万元,只能认定他出借的金额为472万元,主张的利息应以实际出借款项的金额为基数予以计算。
点评:借款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大量存在,但在审判实践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如何处理?
案情:祝某向江某借款6.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支付利息。祝某逾期未还款后,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祝某返还本金并按央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法院不支持。
点评: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4、逾期利息可否获得支持?
案情:夏某向朱某借款20万元,约定2011年10月20日前返还,但逾期未还。法院认为,夏某逾期未还钱,给朱某造成利息损失。朱某主张的逾期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1年10月21日起计算。
点评: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违约责任的,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
5、过高的利息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案情: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5%,张某要求程某按该利率标准支付利息4.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已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对于超过部分不应保护。程某主张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点评: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可对利息进行自由约定,但是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6、自愿支付的高息,法院是否会予以干预?
案情:蔡某2008年1月20日向叶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3%。蔡某支付利息至2009年4月10日,此后不再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叶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虽超出法律规定,但蔡某自愿按该标准支付至2009年4月10日的利息,法院不予干预。2009年4月10日以后的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予以支付。
点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借款人自愿给付,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不予干预。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