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9日讯 一年前,15岁的男孩小陈(化名)交了一个女朋友,女朋友小他2岁。
两人偷尝禁果,无意中被女孩的父母发现了。父亲报警。因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女孩未满14周岁,昨天,小陈被奉化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小陈1997出生,是一所职业学校的学生。去年5月,他在QQ上认识了一个1999年的女孩。没多久,两人就恋爱了。
去年7月,两人开始偷尝禁果。女孩的父母无意中知道了此事,非常愤怒,带着女孩到派出所报案,称小陈强奸了女儿。
小陈第一次和女孩发生关系时,女孩还不满14岁。警方问他,是否知道女孩的实际年龄,小陈说,知道。他被警方以强奸罪刑拘。
昨天,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明知他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应以强奸论处罚。因未满18周岁,小陈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为什么构成强奸罪?
未成年男孩因为早恋,和不满14周岁的少女发生关系,从而获刑的案例,各地一直都有。这种强奸案不典型,但争议不小。
争议的声音在于,如果少女自愿,早恋的男孩就太冤了。
但在业内,这类案子几乎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刑法明文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小陈明知该情形,却仍多次与女孩发生性关系,按律获刑没有疑问。
刑法这样规定,是因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由于身心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也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因此,明知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即便征得幼女同意,刑法也视为侵犯幼女关于性的自主决定权,犯强奸罪。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幼女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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