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30日讯 她本满心期待这个新生命的到来,却意外遭遇交通事故,检查治疗中放射线、麻醉药品和抗生素药物等一起袭来,在医生建议下,不得不放弃腹中胎儿。
经历这一切,她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等。
然而,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却认为,护理费有商量余地,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他们拒绝赔偿,理由是孕妇本人伤势并无大碍,后来胎儿引产等也成不了依据。
这样的案子,法院会怎么判?
孕妇遇车祸入院治疗
腹中3个多月胎儿无奈引产
去年11月6日上午8点20分左右,怀孕3个多月的丁某,坐着丈夫驾驶的电动车,在温州市区双屿加油站附近路段,被同方向准备右拐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撞倒。
坐在电动车后座的丁某,倒地后受伤,被人送到温州市人民医院急救,检查发现是左膝关节挫裂伤。
为了治伤,丁某无奈接触了放射线、麻醉药品和抗生素药物等检查和药物,而这些东西在怀孕期间,本是绝对禁止的。医生也多次建议她中止妊娠引产。
最终,在治疗半个月后,丁某选择了引产手术。躺在手术台上,她潸然泪下。
这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丁某的丈夫承担次要责任,她不承担责任。
丁某认为,交通事故不仅导致她左膝关节受伤,流产也给她带来沉重的精神打击,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护理费等合计13.5万余元。
精神损害费成辩论焦点
肇事司机认为引产索赔依据不足
今年9月3日,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刘某认为,事发后,他已支付了丁某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接下来只同意赔偿她的合理损失。
在刘某看来,丁某自己本身没有伤残,只是左膝盖挫裂,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合理合法,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一方则表示,对于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认定均没有异议,刘某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还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对丁某的赔偿项目和金额没有异议,但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这项持保留意见。
庭上几番辩论,刘某仍坚持,丁某引产的结果,并不能作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他甚至提出,丁某腹中的胎儿,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一个“人”。即使丁某方面提出来将精神损害抚慰金降低到5000元的要求,他也坚决不同意。
引产也会给孕妇带来伤害
甚至不会比伤残低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很多因素确定的。
虽然这起交通事故,没有造成孕妇丁某落下伤残等后果,但却造成了她引产的严重后果。
丁某生活在农村,“膝下必有子”等情结很重,这样的打击,给她和家人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法官认为,比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造成当事人引产、流产的损害结果,相当于人体损伤的九级伤残级别。
也就是说,事故造成引产或者流产,给孕妇带来的精神伤害,不比受害人身体直接伤残低。
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体直接伤残也并不是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唯一标准。
综上所述,应该给予丁某一定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最终酌情确定为一万元。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责任及具体损失,以及刘某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丁某护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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