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4日讯 农贸市场内人来人往非常拥挤,有人却还在里面骑电动车,结果撞伤了行人。行人向电动车主索赔天经地义,但是没想到,还将农贸市场一并告上了法庭。这让农贸市场直呼“冤枉”。昨天,记者从绍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在很多人看来,这起事故中要农贸市场赔偿似乎说不过去。不过,法院经过一审审理认为:农贸市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补充赔偿责任。
农贸市场里骑车撞了人
去年8月20日下午3点10分,家住越城区夹塘公寓的汤某和外甥女在绍兴市寨下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买菜时,被突如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倒,汤某被撞成了十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此事故中,电动车主唐某负全部责任,汤某无责任。
汤某伤愈之后,就开始与唐某和农贸市场协商赔偿事宜,但是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汤某最终只得向绍兴县人民法院起诉,将撞倒她的唐某和“农贸市场”一并告上了法庭,并索赔11万多元的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
唐某认为,这起事故中,作为行人的汤某自己不注意,有一定责任。另外,即便是赔偿,农贸市场也应当和他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汤某和被告唐某的说法,让“农贸市场”管理方大呼“冤枉”,他们认为,要他们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与事实也不相符。
“农贸市场”管理方认为,首先,这起事故交警部门已认定责任方。其次,市场方制订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考虑到市场的特殊性,也就是摊主送货的特殊性,我们规定了摊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用人力三轮车和电动车送货。”农贸市场方代表认为,当时,电动车主唐某是在市场规定的时间内用电动车送猪肉,那天下雨,他刚骑上电动车,因意外导致电动车失控撞上了原告。因此,市场方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农贸市场负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唐某未确保安全驾驶,在农贸市场内与原告汤某发生了碰撞,导致原告受伤,故其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本次事故发生在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被告农贸市场作为市场管理方,应切实加强管理,确保市场内顾客的人身安全,但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证据和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被告农贸市场在被告唐某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谈及此案中农贸市场的赔偿责任,法官告诉记者,判决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释义》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官说,这种补充责任在理论上是补充的连带责任,与平行的连带责任不同,补充的连带责任人仅在主责任人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才承担部分或者完全的侵权责任,即根据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程度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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