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4日讯 29岁的姚某是嘉兴一家国企的一名合同工,主要负责企业的商铺管理工作。虽然职位低,权力却不小。在2007年至2013年间,其利用职务之便成功将58万余元租金收入囊中,直到今年单位进行承租改革,姚某才发现纸包不住火,主动向领导坦白自己的行为,并向检察机关自首。
前天下午,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姚某被控侵吞国有财产58万余元,涉嫌贪污罪。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就姚某的行为属于贪污还是挪用公款发生了激辩。
神不知鬼不觉
58万余元轻松入袋
姚某虽然年纪不大,但是工龄却不短了,20岁的时候,他进入嘉兴一家国有企业,成为一名合同工。虽然是国有企业,但是姚某的工资却不太让他满意,每个月只有1280元的收入。
2007年至2013年间,姚某负责管理三个片区的商铺,主要负责商铺的招租、租金收取等。为了让自己的生活过得更滋润,家庭不富裕的他打起了商铺租金的主意。
一开始,姚某还只是把空着的几间商铺出租,收到的租金装入自己的口袋。过去商铺出租后姚某是需要打电话向领导口头报备的,但是很长时间过去了,姚某瞒着单位出租商铺一事丝毫没被发现,并因此获利35万余元。
尝到甜头之后,姚某的胆子越发大了,不再满足于这些私自出租的商铺,还把脑筋动到了正常出租的商铺上。这些商铺在企业都是有登记的,按照正常程序,租户来缴纳租金时,他应该为租户开具缴款单,由租户拿着缴款单去银行缴纳租金,租户再凭缴款回单领取发票。
姚某与租户接触比较多,也知道他们怕麻烦的心理,索性就让租户直接把租金交给他。平常商铺的大小事务都是姚某在管理,这样一来也省事,租户也就同意了。姚某利用这一手段又截取租金22万余元。
单位承租业务改革
真相浮出水面
姚某在法庭上表示,开始拿这些钱是想着要还的,“当时只是想借来用用,有了钱之后再补上去,但是后面漏洞越来越大,已经没有能力偿还。”
非法获取的58万余元被姚某用于个人开销。直到今年年初单位进行承租业务改革,姚某的好日子终于到头了。
自知隐瞒不下去了,内心挣扎的姚某将事情告诉了家人,家人开始为其凑钱,但是那么大的漏洞,一下子怎么可能补得齐!
7月中旬单位发现承租业务还未完成,且7月24日姚某以工资低为由递交了辞职报告不再上班,单位终于发现“不对劲”,并开始进行核查。8月13日和14日,姚某共向企业退回11万余元。随后,单位发现姚某私自出租数十间商铺,姚某又主动坦白,并再次退还租金11万余元。此时,真相才浮出水面。随后,姚某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去自首。
贪污还是挪用公款?
在庭审中,姚某对自己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利益的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姚某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财产共计58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因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量刑意见为有期徒刑9年到11年。
辩护人对贪污的罪名提出了异议,他建议以挪用公款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意见是有期徒刑5年左右。理由一是企业本身存在财物管理混乱,也未对姚某进行指导和监管,导致被告姚某越陷越深。理由二是姚某的行为动机是把钱借来用一用,有钱再补上。理由三是从行为特征来看,在本案当中,姚某代表的是企业,他的出租行为可以得到企业的认可,称之“私自出租”不妥。而截取租金不入账是挪用公款最常见的一种特征。理由四是贪污罪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账已经做平,无法再进行还款。但从这个案件来看,单位从未对租户进行催缴,对商铺出租情况、租金多少等都不了解,且租金随时可以填补进去,如果姚某有这个能力,他是随时可以还进去的。
对此,公诉人答辩称企业管理问题只是外因。被告人姚某明确讲到出租之后应向单位汇报,而姚某没有汇报导致单位不知情,因此称之“私自出租”没有什么不当。而贪污的手段是多种的,不仅有辩护人说的做假账、携款潜逃等。从主观行为动机来看,姚某多次提到其有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本案中并没有看到其有归还的意思,也没有归还的能力。在移交工作时其也未将私自出租的商铺移交。此外,姚某将这些款项用于个人开销,并非挪用公款典型的营利、投资等。
如何定罪将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来源: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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