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为慰劳员工,请他们到酒店聚餐,不想有员工在就餐过程中猝死,这算不算工伤?日前,天台县法院判决了这么一起案件,法院认为构成工伤。
临海男子马某是一家工艺礼品公司的管理人员。今年2月5日,马某所在的公司负责人请员工到酒店吃饭。就在大家聚餐时,马某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于当天下午不治身亡。
今年2月,该公司提出关于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临海市人事局于4月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马某父母不服该决定,向临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人事局的工伤认定。今年8月,马某父母一纸诉状将人事局告上法院。今年9月,天台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
庭审中,原告马某方面认为,因聚餐系公司安排,费用也由公司支付,是上午工作的延续,公司安排聚餐目的是为了总结今年工作并安排明年工作,马某参加聚餐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既包括职工日常的岗位,也包括公司安排的其他岗位,以及单位为解决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合理的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休息等场所。
人事局则认为,员工聚餐既不是公司安排的一项活动或工作,也不是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马某的死亡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各种情形。该局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法庭予以维持。
11月1日,天台县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临海市人事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该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天台法院法官周芳锐说,马某参加聚餐是公司统一安排,聚餐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员工的付出并对第二年工作作出安排,由此可见,马某参加聚餐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相关规定。
周芳锐表示,为了避免这种意外状况发生,建议企业一定要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