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5日讯 “您需要商铺吗?”“您的公司需要贷款吗?”“我们这里要办一个论坛,邀请郎咸平等大腕参加,您有兴趣吗?”类似的营销电话令人不胜其烦,却还是一遍一遍地出现在我们身边。
电话那头的陌生人,怎么会有我们的信息?到底是谁出卖了我们?
近日,大学毕业的“IT男”徐某,因在网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海宁警方抓获,一同落网的还有5名“买家”。昨天,警方从这六个人的经历中,梳理出了网络公司“企业推广”行业的潜规则。
他的“客户”,大部分是为保住饭碗的“企业推广”
干了一年多,徐某就买起了20多万元的中级轿车,日子过得很滋润。
但今年5月,徐某的可疑举动,引起了海宁网警的注意。经过长时间连续侦查,9月18日,民警敲开了徐某在海宁市区的房门,正在家里进行信息交易的徐某被抓获,电脑上他与几个买家聊天的QQ还一直闪烁不停。
具体向多少人提供过信息,徐某表示人数太多,已记不清了。不过,购买者的身份他还记得,几乎都是做“企业推广”工作的公司员工。
据调查,从2011年6月开始,已有300多万条次的公民信息被徐某非法出售,其非法获利50余万元,已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根据徐某的交代,警方又顺藤摸瓜,分别在宁波、金华、杭州等地,抓获了5名涉嫌在互联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买家”。为收集生意上的客户资料,王某、郑某、曾某、胡某、祝某多次通过互联网向徐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购买量达数十万条。
比如说,胡某是杭州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新员工。杭州的小企业众多,这原本是胡某的“商机”。学过金融的胡某深知掌握信息对自己的重要性,但通过熟人掌握的企业信息还是太少,胡某还是为业务增长太慢而烦恼。去年6月份,胡某听人说可以买到客户信息时,顿时眼前一亮,遂与徐某取得了联系。为了保险起见,胡某先花1000元买了一份袜业企业名录。拿到资料后,胡某自己打了五六个电话验证了一番,袜厂老板的电话基本都打通了,而且还意外谈成了一笔小生意。胡某随后就定期向徐某购买资料,一年下来就支付给徐某三万余元。
目前,徐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胡某等5人被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老员工“指点”,他尝到买卖信息的甜头
平头、黑框眼镜、计算机专业……27岁的徐某是典型的“IT男”。据他自己说,大学毕业后他进入百度的杭州分公司,从事“企业推广”工作。
公司考核非常严格:每月必需完成一定数额的推广任务,不然就要被淘汰。公司还有专人每月抽检,想作假都不行。
像徐某这样刚刚毕业的学生,手里哪来客户资源呢?在老员工指点下,徐某加了某个手里有客户资源的“灵通人士”的QQ号码,对方答应给一些客户资料,但是要收费一百来块钱。为了保住饭碗,再说钱也不多,徐某就答应了。
接着,徐某就用从“灵通人士”处买来的客户资料,对名单上的企业采取“电话轰炸”。一次次的尝试,总有那么几家企业会答应与徐某洽谈业务。就这么混了三年,徐某在公司里没怎么升职,倒是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客户资料。
他觉得,自己有资源、懂渠道,而业内还有那么多人干着和自己一样的工作,市场巨大。“如果我去买卖信息,一定会发财。”他从中发现了“商机”。
2011年6月,徐某从公司辞职,回到老家海宁,干起了买卖他人信息的勾当。因为就业时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辞职后不能从事网络推广业务,同时也怕撞到以前的同事,徐某拿来父母的身份证,办了6张银行卡、2个支付宝账号。
辞职“创业”,一份浙江新企业名单卖到了5万
“我主要出售的是公司资料,这里面包含了个人信息。”徐某交代,这些资料主要从三个渠道获得:首先是利用以前积累的资源,与别人交换信息或者掏钱买过来;第二个是通过软件搜索下载,再把个人信息复制下来;还有就是通过关键字在网上搜索,再自己整理。
收集、整理好信息后,徐某就在QQ群里兜售。如果有人要购买,徐某跟对方私聊,谈妥价格后,对方通过支付宝付账,徐某则将信息发到对方指定的邮箱。
警方发现,徐某做事非常细致。在他的QQ联络人中,客户的身份被划分得十分清楚:已成交客户、可发展客户、金牌客户……在他的信息库中,警方发现企业资料也被他归类得非常精细:皮草行、纺织业、建筑公司……除了行业归类,地域、时间等也被他一一区别开来。
这些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地址、名称、法人代表、手机号码、注册资金、注册时间等。
根据信息的时效性、购买量,价格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时效越新的价格越贵,一条可以卖到两毛钱”。
比如,据说是他自己整理出来的一份今年9月份《浙江省新注册的企业信息统计表》,售价5万元。8月、7月,甚至更早月份的,就卖几千元、几百元甚至几十元不等。
有时候,徐某还会搞搞促销,将一些过时的信息直接送给对方,以拉拢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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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在个人信息具有重要商业价值,并被不断非法利用的今天,非法获取、买卖个人信息成为社会顽疾。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有相应规定: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构成该罪,其中的“非法获取”,是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一般来说,包括这五种行为:
一是披露,将个人信息告知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或公布于众。
二是使用,将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商业活动。
三是盗窃,盗窃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的个人信息电子数据库及留有个人信息的文档。
四是购买,以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他人个人信息内容的人提供该个人信息。
五是胁迫,对知悉他人个人信息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其提供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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