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11月5日讯 针对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在今天的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并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意味着,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开始整体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目前,我省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临时救助和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为补充的社会救助体系已基本建立。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省在册低保对象67.5万人,当年支出低保金17.3亿元。2012年,临时救助21.6万人次,支出1.7亿元;医疗救助108.9万人次,支出7.5亿元;廉租住房保障9761户,支出2.5亿元;农村危旧房改造4.9万户,各级财政补助及农户自筹资金合计支出24.4亿元;资助约611万学生就学,支出各类资助金约36亿元。
草案规定,社会救助项目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以及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此外,在现实中会出现上述各类救助都无法完全覆盖或者确需增加具体救助内容的情况,为此草案规定,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可以对低收入家庭提供医疗、住房、教育救助以外的其他救助和服务。
草案指出,政府要促进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近年来,我省一些经济较发达市县对有关救助对象在规定标准之外给予了一些新的照顾和补助。为避免多头重复救助以及因救助政策造成经济状况相近群体之间出现不公平现象,草案规定,救助对象每人每月领取的由政府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总额除医疗救助外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但这一标准不含团体、社会开展的慈善救助和帮扶。
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草案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至50%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70%。
草案将医疗、住房、教育等专项救助对象定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同时规定,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市县政府可以按照规定适度放宽标准。医疗救助主要是对低收入家庭成员参加医疗保险或者“新农合”的个人缴费给予适当补助,对因病致贫的救助对象在自付医疗费用方面给予一定补助。此外,对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拒绝接受就业指导服务或接受后不愿工作等情形,规定不予救助或者停止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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