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6日电(记者韦慧 裘立华)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对杭州萧山“1·1”纵火案罪犯李丽娟一审宣判,认定李丽娟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后查明:李丽娟系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二号厂房二层包装仓库员工。2012年12月,其因工作岗位被调整等原因对班长王铭等人产生怨愤,遂决定放火报复。
2013年1月1日凌晨2时许,李丽娟穿着男式棉衣,骑乘事先充好电的旧电动车,携带事先购买的打火机从其居住的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运西村出发,沿三益线到达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为躲避公司大门监控,李丽娟从公司西南侧翻墙进入,从厂区西侧进入二号厂房,沿楼梯进入二层包装仓库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包装仓库东侧堆放的纸箱,确认点燃后迅速逃离,骑电动车绕行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后返回住处。
火灾发生后,紧邻包装仓库的组立车间员工首先发现并迅速报警,当时仍在公司上班的193名员工被及时疏散。因二号厂房存放大量纸箱、钙塑箱、泡沫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致该公司二号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生产产品等财物全部焚毁。
火灾扑救中,消防官兵尹进良、陈伟、尹智慧牺牲,另有3名消防战士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大火造成被害单位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000余万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丽娟为发泄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产生的怨愤,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仓库中纵火焚烧该公司财物,并造成3名消防官兵牺牲、3名消防战士受伤,公司直接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李丽娟归案后虽有悔罪,但尚不足以减轻其罪责,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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