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温州女商贩李盛燕给我发了一条微信,内容是她代理律师的一条微博:
“女小贩及其女诉海珠警方一案,二审广州中院判决海珠警方将一岁半幼童带回派出所拘禁违法,判令海珠警方赔偿其女儿精神损失5000元……”
败诉
诉城管二审败诉
在这之前,今年9月9日,李盛燕诉另一方——广州海珠城管二审开庭。
开庭当天,李盛燕未到现场,其律师当庭批驳一审判决中的部分观点,城管方面的代理律师亦对原告的批驳一一作出回应,双方还在法庭上查看了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二审庭审中,李盛燕的代理律师隋牧青称,一审判决中提及“李盛燕以放任方式未配合城管执法”,但视频证据中显示城管未给予小贩缓冲时间,且未经法定程序,便扣押小贩水果刀要挟其马上离开,而小贩向城管扔番石榴的举动只是愤怒情绪的表达,以回击城管的言语猥亵、侮辱,该行为虽欠妥,但合乎常情,且番石榴只是水果,并不是会造成人身威胁的凶器,根据法律规定,执法者需言语行为文明。
隋牧青说:“我的当事人占道经营是有错,但是城管应该文明执法,因为城管的野蛮执法导致事态升级,就算我们有错,也当不起你们这样的惩罚。”
城管方面的代理律师则指出,从视频可清楚看到,城管多次耐心劝导小贩李盛燕离开,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规定,城管有权扣押小贩的刀具,而李盛燕砸城管的石榴有一斤多重,足以使人受伤,城管的所有行为均是为了控制场面,避免事态恶化,一审法院的所有判决与事实相符,适用法律正确,并未违反相关法规。
在起诉书中,李盛燕和其幼女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确认城管行政行为违法,要求城管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10月下旬,二审判决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指出,对事件经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支持,予以确认。广州中院法官在二审裁定中指出,根据城市管理相关规定,对占用城市主干道两侧等重要区域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经劝告仍拒不改正的,可扣押其使用的工具和经营、兜售的物品。而海珠城管执法分局对李盛燕的乱摆摊行为,是以教育、疏导的方式进行执法处理的,并且劝导其改正的时间是充分的。但其以“我做完这单生意就走”及“你把刀还给我就走”拖延,事实上是以放任的方式未予配合执法处理。
对李盛燕持番石榴扔向城管的举动,法官认为“已构成以其它威胁方法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避免危险事件或可能伤害他人情况的发生,保证执法活动顺利进行,城管队员对其进行必要控制的行为应当允许。且视频显示执法队员的控制措施不以伤害李盛燕为目的,也未造成实际的伤害。
法庭认为,上诉人认为城管人身控制的举动是殴打、伤害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胜诉
11月6日,李盛燕与女儿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一案获得部分胜诉。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上说,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下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海珠分局对辖区内占道乱摆卖行为进行巡查整治,至广州大道南客村立交人行道时,发现李盛燕携女儿(年龄不满两周岁,系本案另一原告)正在占道摆卖番石榴。城管工作人员在劝导其改正违法摆卖行为过程中,李盛燕情绪激动,拿起一个番石榴砸向城管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城管工作人员冲向李盛燕,并扭李盛燕手臂,按住李盛燕脖子,将其与手推车上的水果刀、铁秤等危险物品隔离开。同时李盛燕脚踢城管工作人员,撕扯其制服,城管工作人员将李盛燕控制住后报警。被告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接警后派民警及治安员到场处理。
后事件升级,警方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对原告李盛燕绑上约束带,但遭到李盛燕丈夫的阻碍,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方增派警力将其制服,并将李盛燕夫妇及其随行的幼女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两原告以被告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为由,向原审海珠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精神抚慰金等8万余元。海珠区法院一审驳回了两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11月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宣判,二审法院并不认可起诉书原告说的公安涉嫌违法,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在对其幼女的处理上有不妥之处”,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酌定海珠公安分局赔偿李盛燕之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警方赔偿孩子
精神损失5000元
事件回顾
今年3月6日下午,李盛燕在海珠区客村立交的人行道上摆卖水果,碰上海珠区赤岗街城管中队执法人员到场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双方由言语冲突一度升级为肢体冲突,愤怒的李盛燕扔出了手中的番石榴,并砸中其中一名城管队员。后数名城管队员一哄而上,其中一名城管队员对其发生掐脖行为,这些照片最后在微博上被大量转发(本报曾连续报道)。
事后,李盛燕将海珠区城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其行政违法并给予道歉、赔偿。在一审败诉后,李盛燕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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