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 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家庭财产不超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额度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因患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等,获赔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关于《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的说明。
省民政厅厅长尚清说:“我省可以率先全国,把已有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权益落到实处。”
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标准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条例草案规定,“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其家庭财产不超过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额度的家庭,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的金额按照救助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分档次确定。”
同时,为了防止“养懒人”,条例草案规定:救助对象每年每月领取的由政府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总额,除医疗救助外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把医疗救助排除在救助总额外,主要是目前困难家庭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额较大,无法纳入总额控制。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议增加动态增长机制
条例草案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最低生活标准的百分之七十确定。”
尚清说:“以上标准已实施多年,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制订本身已考虑了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比较符合我省实际,操作性强。”
这一标准反映了现阶段实际情况,但前瞻性上略显不足。省人大内司委调研后提出,根据省有关部门统计,2012年,全省城镇低保月平均标准476.78元,农村低保月平均标准350.03元,农村已达城镇的73.5%。另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到2015年,全省要实现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不低于城镇低保平均标准的75%。”
为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议增加关于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的相应内容。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也可申请社会救助
“申请社会救助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申请地的户籍。”尚清说,“考虑到我省有的市、县对符合一定居住或就业条件的流动人口也给予临时救助以及医疗和教育等专项救助实际情况,规定各地根据实际,可对在当地办理居住登记的人员提供相关社会救助。”
至于社会救助的具体标准,则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生活水平依法确定,向社会公布执行。
因患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可申请临时救助
条例草案规定,因患病、人身意外伤害、火灾及其他情形,在依法获得各类保险给付、赔偿后,基本生活依然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同时,因需要负担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比如符合条件家庭,需自付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等。
条例还规定,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结报系统,由相关医疗机构对已认定的救助对象在治疗付费时即时扣除医疗救助部分。
“教育救助”建议扩面低收入家庭就学子女等可获资助
关于“教育救助”,条例草案规定:“低收入家庭的就学子女,可以获得相应的教育资助。”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该规定涵盖面还不够宽。一些特殊类型的人员,如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烈士子女、残疾人,因贫困且没有其他渠道解决教育问题的,也应该得到教育救助。
省人大内司委建议“扩面”,将上述人员纳入教育救助范围。
条例草案规定:“教育救助”属于高等教育阶段之前的,报相关教育部门审定;属于高等教育阶段的,由学校审定。
省人大内司委认为比较难操作,建议根据救助资金渠道的不同,分别由地方政府和高校进行审定,并明确具体的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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