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9日讯 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发起人的条件中,建议增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民间借贷只要涉及出借人三十人以上,就应当报送备案……
《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昨天进入二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审议的条例草案相对于一审又进行多处修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温州实际,内容已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省人大财经委提出,草案应进一步明确三类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范,并对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及主要发起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
为此,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主要发起人的条件中,建议增加“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增加规定民间融资服务主体不得违反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民间融资当事人的收益作出承诺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国家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未作明确禁止。在司法实践中,非金融企业间自有资金的临时性调剂行为也不作为无效合同处理,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同时控制金融风险,草案有必要对非金融企业间临时调剂性借贷予以肯定,并对借贷资金来源作出限制。
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进行借贷,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临时调剂性借贷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出借人应当以自有资金出借,不得非法吸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或者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对于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健全民间借贷信用体系有重要作用,为增强备案制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二审草案在此进行了多方面修改:
修改应当备案的情形,规定民间借贷只要涉及出借人三十人以上,就应当报送备案;增加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重要事项发生的变更的,借款人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增加规定出借人有权督促借款人履行备案义务,也可以自愿报送备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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