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通过立法授权各设区市政府合理“控车”
2013年11月23日 07:46:37
浙江在线11月23日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采取相应措施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昨天,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该条例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采取划定限制或者禁止通行区域、限制停车等措施减少机动车出行量。”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全省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338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从2000年的68万辆增长到839.2万辆,13年间增长了近12倍,仅次于山东、广东、河南、江苏、河北之后,列全国第六位。
省环保厅负责人说,“相关课题研究表明,杭州市城区空气中39.5%的细颗粒物(PM2.5)和约三分之一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在不利气象条件下,机动车排气还容易形成雾霾、臭氧、光化学烟雾等严重的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很大危害。”
为此,条例规定,“在大气污染严重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及时采取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等临时措施。”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魏皓奋
编辑:
马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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