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方性法规:清仓价无依据等11种行为为价格欺诈
2013年11月24日 19:41:38
新华网浙江频道11月24日电 (记者 岳德亮) 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浙江省价格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部地方性法规中,浙江省明确规定经营者的11种行为为价格欺诈,如乱标清仓价、极品价,低价拉客、高价结算,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的等等。具体包括:
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计价单位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诱导他人购买的;
同一交易场所的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同时使用两种以上标价签、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高价格结算的;
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标示的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清仓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冒伪劣商品的;
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带有价格附加条件而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诱导他人购买的;
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的价格承诺的;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虚报服务项目、服务时间收取费用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浙江省物价局负责人表示,《浙江省价格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全省价格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浙江依法治价工作进入了新阶段。(完)
来源:
新华网
作者:
编辑:
施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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