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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卖出一瓶过期奶 顾客张口索赔两千元
2013年12月09日 14:55:56

   浙江在线12月09日讯 日前,市民郭女士在江东街道九联某超市购买了一瓶过期奶后,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钱。超市老板说:“营业员出了纰漏,超市会承担责任,可消费者不能不讲道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超市老板只好请工商部门来评理。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市民,维权不能过度,否则会变成“敲诈勒索”。

  12月1日,郭女士来到自家附近的超市购物。她买了3瓶牛奶,付款后发现其中一瓶牛奶已经过期。随后,郭女士就拿着这瓶过期牛奶找到该超市负责人,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钱并赔礼道歉。“出现牛奶过期的情况,是因为营业员未及时下架,我们可以给予相应的赔偿,但额度肯定没这么高。”超市负责人耐心地与郭女士沟通,但郭女士坚持索赔2000元。眼看无法协商解决,郭女士便致电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义乌市工商局江东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超市负责人。“就算她不来投诉,我也准备投诉了。”该超市负责人说,郭女士要求超市赔偿2000元钱的要求,分明就是讹诈。他坦言,货架上出现过期牛奶,的确是超市的责任,超市方也愿意赔礼道歉和赔偿,“可买了一瓶价值几元钱的牛奶,并未造成任何损害,郭女士开口就索赔2000元,谁能接受啊。”

  工商工作人员询问了郭女士索赔2000元的依据,然而她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工商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买到问题商品,可以要求商家“退一赔十”。经过调解,超市负责人同意赔偿郭女士一箱牛奶(24瓶),郭女士对此表示接受。

  义乌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购物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所购物品的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付款时应要求商家出据购物发票。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保留好凭证,立即向有关部门投诉。同时,对于店家而言,出现消费纠纷时,如果双方的诉求相差不大,可自行协商解决;但如果消费者诉求过高,店家也可以直接拨打12315或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协商解决。

  
来源: 金华新闻网 作者: 楼盼 编辑: 陆海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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