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讯 作为全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和首部专门规范民间金融的法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出台对防范化解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促进温州民间金融不断规范有何重要意义?近日,省内外专家聚集温州,对《条例》的风险监管机制以及与原有法律的衔接等提出建议。
谁是最大受益者
《条例》即将实施,对于温州民间融资的此次破冰,有人将其称之为金融改革的“小岗村试验”,或将激活中国金改的一池春水。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打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他说,通过这个《条例》,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有了名分,有了规矩,“更像是有了婆婆,使得浙江省民企和民资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婚外恋’,转变成了一个正常的婚姻关系。”
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表示,国务院把温州作为全国的金融改革试验区,而《条例》的出台也是第一次以法规的形式对民间融资做出了立法的解释,它建立了民间融资的风险监管机制,有利于优化地区性民间融资的环境。
一组数据显示,2011年3月温州民间借贷月利率达15.381‰。2011年8月,高利贷泡沫破裂后到2012年5月,不到一年时间,温州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2000余件,案件总标的额高达210亿余元。
吴志攀认为,自温州民间融资高利贷泡沫破裂后,温州这个以民营经济为主的城市,仍存在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融资大多仍靠民间借贷的现象。“原来的民法、合同法这些法规对民间融资有一般性的解释,但是没有单独的法律,《条例》的出台让民间活动有了一定的规矩、参照。这对于民间经济发达的地方很有好处,可以发挥配置民间资源的基础性的作用。”
座谈会上,专家们提出,《条例》的实施,将使民间借贷有法可依,中小企业将成最大受益者。
初期实施难在哪
《条例》的实施又会在现实中碰到怎样的难题?现场的专家也纷纷提出各自观点。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岳彩申说,在《条例》实施初期,会存在诸多困难。能不能有效推广,就要看下一步的配套。
“最好的方式,是采取备案制度,但实行起来会比较难,比如,我们让他备案,他们不备案,我们也没有办法。”岳彩申建议,完善激励制度,对于有备案的人,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并对备案者采取差异化的税收制度。
除了奖,还要有罚。专家们表示,这些都是《条例》的细则要增加的。牛太升说,在下一步的实施过程中,除了要做好一些管理事务的安排之外,更重要是做好引导工作,“就像开了水渠,现在要做的,就是将更多的小溪,汇集起来。”
牛太升建议,下一步,可以做一批示范性的引导,推出典型的代表。比如,在企业方面,树立这样的先进个体。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谈到,《条例》还需要注意托管机构的问题。在民间融资中托管的地位很重要,涉及到法治资金被挪用,非法利用之类等问题。所以托管人需要做些规定,要真正起到托管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保管。
在运作方式上,吴弘认为需要做具体的规定。他认为,民间资金的管理机构,其实是一个新的货币管理经营的机构,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有明确的规范,比如定向集合资金和定向债券的发行管理模式等。
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建议,监管协作机制方面可以请金管、金融办等力量帮助,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以避免信息真空等模式来促进《条例》的实施。
如何辐射全国
“在温州这样金融氛围浓厚的城市,出台这样的地方性《条例》,有它的必然性。”吴志攀是第一次来温州,他说,如果港澳台的同胞、甚至是国际友人来温州做生意,也能使用这个《条例》,“那么它的意义将是非同寻常的,并将向全国辐射。”
座谈会上,专家认为,全国立法相对周期较长,出台一部法律往往需要至少5年时间,但《条例》实施后,在积极推动全国立法的同时,将推动民间融资合法化破冰,进而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条例》通过以来,我们不断接到全国各地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的电话,希望能参照浙江省出台《条例》的经验,在省一级政府通过民间借贷立法。”座谈会上,不少参与了《条例》制定的专家表示,如果全国各地都纷纷设立自己的民间借贷融资法律,或将倒逼全国性立法加快。
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刘向民说,《条例》最大的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了金融管理事权的职责。地方也需要适当的金融管理权,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这方面,《条例》走在了前面,具有重大意义。”刘向民说,今后,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条例》的实施,从中发现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更多的地方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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