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舆论大都认为,北京电视台呼吁全国400家电视台“抵制”郭德纲,是挟众打压,难以服众。但昨天有评论文章称:“电视台有权封杀郭德纲”。该作者认为,虽然相比电视台这样的单位,郭显得弱势,但“违法、悖德的弱势者,无疑应当依社会规则受到某种惩罚或谴责”;作者还援引“律师、医生、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因为悖德而被职业禁入”为依据。
“电视台有权封杀郭德纲”,作者的论述有一定道理。但在主张“有权封杀”的同时,还应考虑“如何封杀”这个技术性问题,技术性问题不解决,“封杀权”就落空了;“封杀”若不成功,“有权封杀”可能会显得没有道理。这里涉及的问题很多,交错复杂,值得掰扯掰扯。
首先要确定“封杀”的范围和时间。范围比较明确——北京台所要求的,是全国400家电视台加入抵制行动;如果400家电视台中有若干家不明确表示参加,而是说“我们本来就没有与他合作节目”,以后也没有合作的打算,这算不算“封杀”?如果能算,那么从未与郭合作过的电视台岂不早就对郭实行“封杀”了?
“电视台有权封杀郭德纲”是一个方面,但有权可以不使用,如果有电视台放弃这个权力,也会令“封杀呼吁”陷于尴尬境地。事实上,有几家电视台还在播放与郭合作的节目,这里有合约的问题,有经济的考虑,还有观众的需求。不封杀,未必是赞同郭攻击死者的行为。
电视台是一种公共资源,是为观众服务的,不应该用于小范围的恩怨。当然,要“封杀”郭德纲,也可以说是为了观众不受郭的坏影响,是维护公共利益。但是,各家电视台对郭的道德判断,对其行为的影响的判断可能有差别,上或不上郭的节目均属正常。不上郭的节目,不是为了“封杀”,而是觉得郭不适合本台受众,或者有更好的节目资源可供选择。有的电视台可能考虑兄弟台关系,近期可能不上郭的节目——各种可能性都有,“封杀”未必能解释所有问题。
观众这边,情况也是不尽相同。有些“钢丝”仅仅是喜欢郭的才艺,喜欢他的节目未必意味着支持他攻击死者。有些观众的欣赏需求和欣赏对象的人品捆绑得比较紧密,对这个人反感了,他的节目也不喜欢了;有的人是另一种情况,喜欢他的表演了,别的就不管了,但不等于支持他的不当行为,只是忽略罢了。不能把欣赏行为和道德捆绑在一起,或者说你自己要捆绑,但人家可以不捆绑。强行要求舆论一律,只能拖累道德而不是彰显道德。即使是想提升这部分观众的道德敏感度,也要走道德的途径而不是权力的途径。所谓道德的途径,就是比郭更道德,更宽容。公众自会有判断。
其实,中广协电视文艺工作委员会发表的声明文件是考虑到这些问题的,所以他们没有直接要求(呼吁就是要求)会员单位即电视台抵制郭,而是说“大众有权力放弃对他的关注,有权力撤销对他的‘封号’”——“有权放弃”,这样的措词,与呼吁共同抵制,是有明显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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