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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法院调研发现 传销活动暴力犯罪倾向日趋明显
2013年12月18日 11:05:1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大学生逐渐成为传销活动主要人群

  呈现暴力化倾向

  易诱发其他犯罪

  作案手段单一

  □本报记者 章宁旦 □本报通讯员 黎谢荣

  近年来,尽管国家不断加大打击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但传销活动仍有屡打不绝之势,因传销引发的各类刑事案件也越来越多。据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2010年至2013年10月,东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及传销的刑事案件74宗,其中一审案件57宗227人,二审案件17宗53人。

  东莞市法院通过综合分析传销刑事犯罪案件的情况发现,传销行为呈现暴力化倾向,而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违法行为,已经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危害并容易诱发其他犯罪。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接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逐渐成为传销活动的主要人群。

  被告人学历高

  东莞市莞城区某出租屋,曾经是一个传销组织的窝点。负责看管、监视这一窝点的,是传销组织成员李某。

  2011年3月,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庞某被该传销组织一名成员骗到这一出租屋,并被要求交纳加盟费,否则不能离开这间出租屋。庞某发现自己掉入传销陷阱后要求立即离开,但遭到传销组织成员殴打。

  一番推搡后,庞某取出弹簧刀胡乱挥舞,威胁其他人不得靠近。随后,庞某试图冲出房间,在出租屋大门处遭到李某阻拦。在双方扭打过程中,庞某持刀刺了李某左胸一刀,李某受伤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庞某为免受传销人员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持刀进行自卫,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同时查明,李某等人实施的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某等人在此案中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制日报》记者从东莞市中院了解到,在3年10个月时间里,该市法院判处刑罚的227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大的47岁,年龄最小的22岁,以80后为主,其中1984年至1989年出生的被告人占很大比例,还有一部分被告人是90后。

  “在这些被告人中,有很多是刚毕业的学生,涉世未深,很容易受到传销组织的迷惑而成为传销组织成员甚至成为骨干。”东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在该院已审结的227名被告人中,具有大专或本科学历的有200人,占被告人总数的88.11%。

  多人犯罪普遍

  记者了解到,传销组织以招聘或介绍工作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到特定地点“面试”,然后限制其人身自由,还要求被害人交纳一定的“加盟费”,向被害人进行传销授课,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作案手段单一。

  从2006年起,被告人吴某亮、刘某星、牟某鑫等人先后加入某传销组织,以网络销售“瑞士金表”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3800元费用取得加入资格,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

  2009年12月初,被告人牟某鑫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智骗至传销窝点,企图让刘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因刘某智不服从所谓“管理”,刘某星决定对刘某智以该传销组织常用的恐吓、殴打等手段逼迫其交纳费用。

  之后,被告人吴某亮等人在窝点的新人房内对刘某智进行殴打、威胁,逼刘打电话筹钱交纳“加盟费”,刘被迫交出600元。之后,吴某亮再次到新人房,持刀继续殴打、威胁刘某智致其死亡,并将刘抛尸。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等罪名判处吴某亮、刘某星等9人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3年不等的刑罚。

  诱发其他犯罪

  东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说,在审结的57宗涉及非法传销的一审案件中,以非法拘禁罪定罪的有46宗,占总案件数的80.10%;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只有两宗,所占比例为3.51%。

  被告人芦某安自2009年8月开始,先后在广州市花都区、番禺区以及东莞市长安镇自行举办完美产品营销业务培训班。培训期间,芦某安以帮助女学员突破心理障碍为借口,将女学员叫到房间内相处,称只有在其面前脱光衣服并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突破不敢与陌生人沟通的心理障碍,从而提高营销业务水平。使用上述方式,芦某安先后强行与9名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为此,芦某安被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此类涉及传销的案件呈现暴力化倾向,而不再是单纯的经济违法行为,有些甚至出现被害人死亡等情形,导致严重后果。”东莞市中院刑二庭负责人说,这些行为主要表现在:逼迫交纳费用,被害人拒绝或反抗时被殴打致死;发现被害人逃离传销窝点,故意伤害致死;利用传销的特有形式或手段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因此最后演变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或是强奸罪等。

  □说“法” 传销组织前期犯罪行为待重视

  从实践看,传销组织往往是在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甚至是在出现人员伤亡的时候才被发现并移送司法机关。对此,在打击传销犯罪过程中,更应该注意传销活动发展前期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诈骗等行为,在传销活动造成恶劣的社会后果之前就将其控制住,从源头上遏制传销组织发展壮大的机会。

  此外,针对传销组织多租用出租房用以授课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出租屋的排查、登记及管理。另外,一些传销组织借助网络平台,打着所谓新型电子商务模式,通过拉人入伙返利的方式进行营销。对于传销网络化的倾向,也应通过加强网络管理进行遏制。 章宁旦

  链接

  11月27日,四川省都江堰市幸福镇统一召集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工商局、辖区派出所、市民政局、市房管局等部门开展大规模集中清查行动。经过两天时间,共清查传销人员聚居的地区3处,传销人员居住地40余处,抓获传销参与人员70余人。

  据警方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调查后发现,这70多名传销参与人员绝大多数来自甘肃、湖北等地,均是被熟人或亲戚以介绍好工作、游玩等借口,从老家骗到都江堰进行传销,近期刚刚到都江堰市聚集。

来源: 法制报  作者:  编辑: 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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