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31日讯 今后,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将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工作。昨天,浙江省委公布了《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要完善具有浙江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长效机制,预防惩治腐败
《实施办法》指出,全省要健全预防腐败制度,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办法,完善同级党代会代表、党委全委会对常委会工作的评议监督制度。制定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制度。
同时,研究制定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完善利益回避、从业限制和离职后行为限制等办法。健全行贿黑名单制度,探索开展非罪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和应用工作。
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严肃查处拉票贿选、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腐败案件。
加强党内监督,健全制约机制
《实施办法》要求充分发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重点巡视和专项巡视,研究制定县(市、区)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完善巡视组长回避等制度。还要加强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任职岗位管理。继续做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试点工作。
同时,扩大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坚决纠正违规收送礼金、有价证券、会员卡、商业预付卡等问题。
做好作风建设,解决“四风”问题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浙江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有关具体要求的落实,着力解决“四风”问题。
比如,规范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公用房、公务接待、因公临时出国(境)等方面制度,健全严格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职务消费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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