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6日讯 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着力遏制“村官”腐败案件频发势头;率先出台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探索从源头上防止和避免权力寻租;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是我省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交出的答卷。近年来,我省将惩治腐败作为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把改革创新贯穿于惩防体系建设的始终,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日前,省委出台《浙江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实施办法》,更是将改革创新精神融入到全面推进具有浙江特点的惩防体系建设中。
有案必查、有腐必惩。金华市原副市长朱福林涉嫌受贿案件,杭州城西科创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原主任李震范涉嫌受贿,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受贿案件,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审价科副主任科员严某受贿案件……近年来,一批曾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和关键部门工作人员先后落马,揭示了我省决不“养虎为患”、“纵蝇为害”的决心。
我省把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省纪委相关负责人认为,惩治腐败应“抓早抓小”,形成早发现、早处置的惩戒机制。
省委专门成立反腐败协调小组,由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加大对办案工作的宏观领导和组织协调力度。全省11个市及所属县(市、区)都成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纪检监察、公安、检察、审判、审计、工商、税务等单位协作配合,形成办案合力,对腐败分子以及潜在的腐败分子形成有力的震慑。
与此同时,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不断完善“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信访举报体系,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其在查办案件中的主渠道作用。围绕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办了一批涉及征地拆迁,教育、卫生、医疗以及违反作风建设规定方面的案件,乡科级以下基层党员干部贪污贿赂类案件等,维护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治”。
重点解决带有共性的腐败问题,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杭州市在查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新涉嫌受贿案件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的建管分离体制,并对项目开发主体变更、行使房源调配权和性质变更权等一系列审批制度作出严格规范。
如何更好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全省各地各部门围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行了一系列探索。
针对浙江民营经济发达、党员干部家庭从业行为多样化的实际,省委出台《浙江省党员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明确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在经济实体兼职取酬等9类利益回避情形,建立利益隔离、利益申报、利益处置等3项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监控制度不全、过程监督偏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截至目前,已有5125名领导干部涉及利益冲突进行了回避,及时化解了一批潜在腐败风险。
针对以往派驻机构开展同级监督不具体、难操作等实际问题,2013年上半年,杭州市出台《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细化包括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纪政纪、执行“三重一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10个方面的重点监督内容,并规定了18条主要监督措施。
按照“部门全覆盖、事项全公开、过程全规范、结果全透明、监督全方位”的要求,2013年以来,我省阳光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已从最初确定的14个部门、21个权力事项公开试点,逐步扩展为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目前,我省47个省级部门共公开2645项行政权力事项、群众点题公开68项重点民生事项,接受群众监督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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