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1月18日讯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今天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对我省人口形势带来哪些影响?
答:全面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省累计少生2600多万人,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这为我省成为全国第一个“落地”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提供了现实基础。从我省情况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造成人口失控和过大的出生增量,也不会影响低生育水平的持续稳定。
问:单独两孩政策适用对象上有哪些规定?
答: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目前我省对“独生子女”身份的界定是:1、本人为父母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2、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
问: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在申请生育时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答:单独两孩的审批,属于再生育审批范围,按照《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夫妻二寸合照及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将全部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申请材料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夫妻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可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领取,具体办理事宜也可以咨询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问:我省是流动人口大省,跨省的流动人口如何适用生育两孩政策?
答: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根据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规定,夫妇双方为我省户籍的,由我省安排生育;夫妇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可由我省安排生育。如果双方户籍都不是我省的,应根据其户籍地规定办理生育单独两孩的相关手续。
问:两孩政策就要实施了,大家最关心的是政策实施前后的衔接问题,请问这方面有什么规定?
答:目前这方面的主要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是社会抚养费征收。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单独夫妇违法生育第二孩的,在实施之日前已经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决定继续有效。
二是再生育审批手续。2014年6月30日前,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将对拟近期再生育的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对象抓紧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2014年7月1日后,严格按照再生育审批规定办理。
三是奖励优惠待遇。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将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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