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0日讯 背景:
巨灾损失面前
保险未能充分发挥其功能
巨灾损失是指因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的且严重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巨大损失。对于我省而言,巨灾损失主要表现为台风、雨雪冰冻、梅雨期暴雨等形式,其中以台风的损失最大。
近的来说,就在去年10月,台风“菲特”登陆福建后带来的狂风暴雨,对我省经济造成逾503亿元的损失,而灾后的保险理赔了50.2亿元,只占到损失总额的9.98%。
这一数据充分说明,在巨灾损失面前,保险还未能充分发挥其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功能。
虽然我省早在2011年就已建立农业巨灾准备金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依然存在覆盖面不够广、保障程度不够高、巨灾分散机制不够健全、群众保险意识有待提高等问题。
但于此同时,我省也还存在财政资金有限性和相关风险分散机制尚待健全等现状。
借鉴:
国内部分省市
已率先尝试巨灾保险
据我了解,国内部分省市已经率先开始巨灾保险的尝试,他们的做法,我想我们也可以参考学习。
例如,广东已在韶关市、清远市清新县、茂名高州市等地开始试点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用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凡符合条件的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将自动纳入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去年5月,深圳保监局也宣布已开始研究巨灾保险推进模式。
而除了广东,云南几乎同步在开展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细分来看,云南探索的巨灾保险以应对地震为主,主要是为居民住房进行保障。而深圳主要是应对台风和洪水等巨大灾害,通过综合巨灾方式为当地居民的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建议:
在原基础上统筹开展
巨灾保险试点工作
云南和深圳开展的巨灾保险有所区别,主要和两地的地质地理环境及灾害发生历史情况密切相关。而我省也应综合考虑这两大因素,将易于对本地区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重大伤害的灾种一并列入,形成一种以省界定为主,集成多个灾种的综合性巨灾保险。
此外,我想我省也可以尝试成立由发改、财政、水利、气象、地震、民政、保监等部门参与的巨灾保险工作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捐赠、发债、保费按比例提取等方式,来设立省级综合性巨灾保险基金。此后委托专门机构对基金开展运作,同时向国外保险市场进行分保和再保,用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向资本市场分散风险。
而当以上分散机制都被“击穿”之后,则可以通过地方立法确立“回调机制”解决“兜底”问题。
这样一来,初步建立全省巨灾保险制度应该是可行的。
名词解释:“回调机制”即当发生特别巨大的巨灾损失时,按照总偿付能力与总损失的额比例,进行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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