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者房屋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或者房屋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免征契税。
三年前,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发婚前房产加名潮之后,不少地方税务部门据此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后若在房产证上增加另一方的名字,需要缴纳契税。这一“加名税”遭到舆论强烈质疑,财政部、国税总局随后发布通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才最终平息了风波。
相比之下,这一次的通知,既再度确认了当年的规定,更极大地扩大了免税范围——不仅“加名”免税,夫妻间房屋权属任何形式的变更都将免征契税。站在公众的立场上,此番规定当然更加人性化——夫妻之间,在最重要的家庭财产上有望真正做到不分彼此,免征契税的新规也因此有利于促进家庭和谐。
但是,受欢迎的新规是否可能埋下逃税避税隐患,却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之前对于“加名税”,我曾建议“不离不征”——在婚前房产证上加名暂时免征契税,如果以后该夫妻离婚,加名方实际获得那部分产权时,再对其补征当初应缴而未缴的契税。
“不离不征”不仅能有效避免双重征税,更能促进家庭和谐。事实上,“不离不征”也可以扩大到夫妻间房屋权属变更的其他情形,如此不仅更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影响夫妻权益的维护,关键是还能有效堵住潜在逃税漏洞。
“甲乙是夫妻,要把房子卖给丙。甲乙离婚房子归乙名下,乙和丙结婚,把房子归丙名下,乙和丙离婚,甲和乙再结婚。整个房屋买卖过程完成,没交一分钱税。”网友总结出的免税攻略,在现实中完全可行。动辄几百万元的房子,契税不是一个小数目,折腾一下婚姻登记机关就能免去十几万元的契税,这笔交易太划算了。
为了突破限购限贷,很多人不惜假离婚;现在,因为免征契税存在漏洞,难免也会有人假离婚。试问,这到底是要促进家庭和谐,还是要鼓励大家都将婚姻当儿戏呢?事实上,免征契税新规还有利于官员隐匿财产,有利于富人逃避税收。
故此,我坚持认为,“不离不征”才是更好的选择,不仅同样可以达到免税新规所欲达到的效果,而且能有效堵住逃税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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