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13日讯 本周五就是情人节了,我们来说个有点煞风景但是蛮现实的话题。这个话题,其实也是本报微信“点兵点将点ASIR”粉丝在后台问律师团的问题——
现在情人间出手越来越大方,送珠宝,送车子,甚至买个房子房产证都写你名字。但是万一以后双方掰了,这情人间的“豪赠”又该怎么算?
事实上,类似纠纷上升到打官司已经有不少,而且还有一定的上升趋势。昨天问了好几个法院,也采访了一些律师,情人间送礼,还是要分成不少情形的,我们通过案例来说说每种情况最后钱是怎么算的,以及其中的法理。
案例一:
婚外情,他送她宝马
这是拱墅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原告是温州的一个已婚商人,告了杭州一售楼小姐,男人说,当年他拿出41万给售楼小姐买了辆宝马,现在起诉要求要回购车款。售楼小姐说,这是他追求我时送的,他还骗我没结婚。
这种情形要归类的话属于“非婚赠予”。但是非婚赠予也分两种,一种是单身男女谈恋爱,另一种就是这类婚外情。
这个案例中,男人说双方是普通朋友关系,但是对于普通朋友仅仅是在杭州购房时认识,为何就出手这么大方又说不清楚。
他在庭上先是说这是借款,但是又没有任何借贷凭据,所以在起诉的时候也糊里糊涂弄了个“不当得利”的案由来起诉,意思就是售楼小姐莫名其妙地得了辆41万的宝马。
最后,男人的起诉被驳回。如果算不当得利的话,基本上要出于对方错误给付。而男人当时带着女人去选宝马而后刷卡,视频清清楚楚,给付对象是明确的,原因也是明确的。所以,双方的法律关系更倾向于“民间借贷”或者是“赠予合同”,既然男人无法举证民间借贷,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悔婚,他要她还宝马
这个案子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非诚勿扰”女嘉宾悔婚案。同样是男方赠予女方宝马车,后来双方分手,男人要求归还宝马车款。
最后法院认定,这不是男女交往的一件一般性的礼物,结合中国传统的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宝马车的价值等综合分析,法院认定该宝马车应具备彩礼性质。既然是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现在女方无结婚意愿了,那么就应该返还宝马购车款。
“点兵点将点ASir”精英律师团中、擅长婚姻财产纠纷的柯直律师说,这类恋爱中交往的礼物在分手时能不能还回来,确实情况比较复杂。
一般来说,“彩礼”是一种基于民间风俗习惯的,比如双方订婚,通过媒人交换的这些应明确认定为“彩礼”,如果后来不结婚了,那是可以要回来的。
但是,现在城市里这些恋爱中的交往送礼,确实也很难算彩礼,在一定程度上都被视为普通朋友间的赠予,那么所谓“赠予合同”,一旦赠出,就不能撤销,即不能反悔。所以是不能要回来的。
但是,在司法中,法官考虑的又会更多一些,比如会考虑到礼物的价值,资金来源,如果是一辆车,一套房等,尽管当时是赠予但是目的一般都是用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如果后来不结婚,尽量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还是要归还的。
案例三:
离婚时,她要他还路虎和房子
这是温州某法院的一个案子。女方家族做生意,她是富二代,男方是官二代,两年轻人谈恋爱的时候,女方父母送给男孩一辆路虎,一套房子,都登记在男方名下。之后结婚,再后来小两口闹离婚。女方父母告了男方,要求归还路虎和房子。
法院认为:赠予有效,但是这个赠予是用于双方今后的共同生活,应该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最后判决男方归还一半的钱款,意思是属于女方的那一半要还回去。
案例四:
结婚却没共同生活,彩礼要还吗
西湖法院曾经接到过的此类财产纠纷是在离婚诉讼里,一方给了另一方彩礼,双方也确实结婚了,但是后来出于种种原因,两人并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的时间非常短。离婚时,一方提出要对方归还彩礼。
西湖法院法官说,这类彩礼的归还,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里专门有提到。一般来说有三种情形,法院是应该支持彩礼归还的:
1、双方后来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比如农村里双方已经办过酒了但未登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时间非常短的。
3、婚前为了给这份彩礼,一方东凑西借,实际上已经造成他生活困难的,也应该归还。
昨天,我们还谈到了更多的情形:比如现实中还有,有男人为了生儿子包养女人,两人甚至签下合同,每月给你2万元,怀孕后增加到每月3万元,生出儿子给你50万等等。
事后,如果男人不付,女人拿着这个合同去讨要,有可能成功吗。这样的合同违背了基本的公序良俗,是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这些都说远了,情人节,还是祝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实在不行也好聚好散。亲,情人节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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