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糕
浙江在线03月13日讯 2005年8月份许,苏甲及其家人租住在苍南龙港西河村制作年糕。2007年9月初,苏甲购买焦亚硫酸钠,在制作年糕时添加。
2007年9月10日,苏甲的年糕加工点被工商部门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苏甲生产的年糕中二氧化硫含量每公斤51.7mg。而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年糕中不得检出二氧化硫含量。
法院判决:苏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猪头肉
2013年6月~7月间,李某某、尹某某夫妇在苍南金乡余庄村一民房内,使用工业松香给猪头脱毛后加工猪头肉出售。
2013年7月12日,该窝点被查获。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尹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五香干
马某某是苍南县早勤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和销售经理,公司主要产品为五香干。为降低成本,马某某购进60包“甜代糖”(即糖精钠,属食品添加剂)交给该公司配料工人温某某,以“甜代糖”替代白糖加入五香干的卤制配料里。
2011年1月25日,执法人员查获了货值人民币86214元、尚未销售的五香干等。经检验,五香干中糖精钠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
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温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米面
2009年5月,吴某某、李乙在苍南灵溪和平村开办豪盛米面加工厂。
2011年4月,他们为扩大生产,雇用李甲并租用李甲位于灵溪镇的一房间加工米面,将加工的米面销往苍南各地。
2013年5月开始,三人在米面生产中添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铵明矾、硫酸钠等物质。
经苍南疾控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为铵明矾、苯甲酸钠、山梨酸钾虽属于合法食品添加剂,但在湿米面生产加工中使用属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的毒性级别均属于低毒,长期大剂量使用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李甲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乙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鸡油
王某某于2009年开始从事油脂收购,先后从几家卤制品厂和小作坊购进卤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鸡油(根据规定,该鸡油不得作为食用油使用,不得流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将部分鸡油简单加工后,作为食用油卖出供商贩炸油条等,销售额达12900元。
另外,王某某于2011年5月3日起,明知张某(另案处理)是湖北省汉川市鑫源食品厂经营人员的情况下,仍向其销售鸡油作为炸兰花豆用油,销售金额150220余元。
法院判决:王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海参
2013年8月15日以来,苏甲在苍南灵溪坑源村设立无证海参加工点,并雇佣苏乙等人加工发泡干海参。为了去除海参表面的黑色杂质使卖相更好,苏甲、苏乙在加工过程中添加双氧水和氢氧化钠。2013年8月20日,该加工点被查获。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苏甲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苏乙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奶粉
2001年5月15日,陈某等人合资创办苍南圣宝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圣品系列奶粉,陈甲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在未取得婴幼儿奶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不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
2003年11月,婴儿蒋小某食用该奶粉后导致严重营养不良,并出现呼吸循环衰竭等症状,经治疗无效于同年12月18日死亡;
2003年10月至2004年3月间,婴儿魏小某食用该奶粉后出现营养不良综合征,经治疗无效于2004年3月1日死亡。
婴儿吴小某、陈小某等在食用该奶粉后也出现营养不良等。
案发后,经安徽省阜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提取的“圣品”贝贝婴儿1段奶粉进行检测,其蛋白质、脂肪含量均达不到国家标准。
法院判决:陈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馒头
2013年2月至2013年8月6日间,郭某某经营早点店期间,在制作馒头、包子时,超量使用香甜泡打粉(复合膨松剂),而陈某某在店内负责馒头、包子的销售。
经检验,该店制作的馒头、包子铝含量超过国家限制最高含量值数倍。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猪蹄筋
2012年5月以来,杨某某在苍南灵溪三河村从事生产、销售猪蹄筋,为使产品漂亮及防腐,杨某某在生产中超范围添加焦亚硫酸钠。2013年10月24日,该加工点被查获。
法院判决:杨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奶茶
2011年6月开始,为了延长奶茶保鲜时间,李某某买来工业双氧水,作为保鲜剂。2012年7月,李某某在苍南龙港搭了一个棚屋作为生产奶茶作坊。
2013年2月底,李某某开始教授王某某、陈某某夫妻如何加工奶茶及添加工业双氧水的过程。同年3月6日,李某某将奶茶加工作坊转让给王某某、陈某某夫妻,并将整套设备包括尚未用完的工业双氧水交给他们使用。
经查,2011年6月至2013年6月间,该奶茶加工作坊每天生产300杯左右,均销往龙港镇内的早餐店,其中在每年天气炎热的月份他们往奶茶中添加工业双氧水。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陈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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