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3月15日讯 老周的晚年,被一辆超标电动车搅乱了。
2007年的时候,杭州萧山人老周花2200元买了辆电动车。3年后的一天,他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和骑自行车的王女士撞上。王女士倒地颅脑受伤,没有救回来。经检测,老周的电动车最高时速26公里,整车重77公斤,认定为机动车。老周无证驾驶无牌车,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后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27万元。
老周觉得,悲剧的元凶就是厂家生产了超标电动车,让撞击力那么大。于是去年底把电动车的厂家告了,要求赔偿27万元。
骑着一辆超标车出了事故,厂家究竟有没有责任?昨天,杭州滨江法院一审判了,电动车生产厂家有责任,要赔偿老周,比例是30%,即8万多元。
律师说
老周并不知道这是机动车
电动车闯祸是在2010年。那天老周骑电动车撞到了王女士。之后交警委托检验,认定事故电动车的车速和重量超过了国家标准(时速不大于20公里,车重不大于40公斤),属于“机动车”。
律师说,老周完全不知道这是辆超速又超重的“机动车”。他当时花钱买的明明是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上也明明白白写的是“电动自行车”。所以老周一直把这车当作电动自行车,造成了他无证驾驶无牌车的结果。
律师还认为,就是因为这辆车存在超重超速的严重缺陷,在和王女士碰撞时,必然产生大大高于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巨大撞击力,增加了王女士倒地的危险性。
当时的事故认定书上,认定老周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电动车也无牌,他没有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过错,王女士有没有确保安全通过的过错,老周的过错大于王女士,老周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承担次要责任。老周先后支付了赔偿款27万元。
“老周的损失和厂家生产销售的缺陷电动车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周的律师说,老周66岁了,一生清白,到晚年却被判刑,精神遭受了很大打击,由此要求电动车厂家再赔偿精神损害5万元。
厂家辩称,是老周疏忽大意
与电动车是否有缺陷无关
电动车的生产厂家辩称,老周的这起交通事故是他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与电动车是否有缺陷无关。
厂家的理由是,老周买电动车是在2007年,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一直到2012年9月才出台。所以老周的电动车,是厂家按自己制定的标准(时速不大于40公里,重量不大于100公斤)生产出来的。“而且这份标准,是经过当时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
“你们以现在的标准,来要求几年前的产品,那肯定是超标的。”厂家说。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委托质量计量监测中心的检验结果确认,这是辆二轮电动机动车。萧山法院对老周过失致人死亡的生效判决,就是采信了这份检验结论。
但是在老周提供的买车发票上面,却清晰地写着“电动自行车”。对此,厂家解释,“那是老周说要上牌,我们才这么写的。”
法院判决
厂家承担30%赔偿责任
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票上清楚写的是电动自行车,那么“应该适用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被告的企业标准就不能适用,由此认为,老周的电动车不符合国标、行标,存在质量缺陷。
同时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老周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一方面是因为他骑的是机动车,进而被认为是没有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另一面也有老周的交通不当行为。老周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
综上,法院考量电动车质量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大小、老周购买电动车的使用期限等因素,酌情确定电动车生产厂家对老周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8万多元。但不支持老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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