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狩猎队员非法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麂”,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狩猎队员汤某某因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013年11月15日,家住凤阳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区的柳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邻村的狩猎队员汤某某,相约上山打猎,商定由持有狩猎证的汤某某携带猎枪负责打猎,没有狩猎证的柳某某负责开车。
当晚,柳某某驾车来到汤某某家。汤某某随即带上猎枪、三发子弹和手电筒前往打猎。行车途中,汤某某让柳某某放慢车速,打开手电强光照向公路边的山林搜索猎物。
19时30分许,车行至“水口寮”(山场土名),汤某某发现大约100米外有一个两点发光的物体,立即叫停车辆,下车后迅速靠近目标,并持猎枪上弹,瞄准射击。枪声过后,汤某某找到了一只中枪后尚在流血的“黄麂”。
得手后,两人继续驾乘车辆搜寻猎物。
半小时后,汤某某采用手电照射的方式发现了山上的猎物,再次举枪射击。为方便寻找,汤某某让柳某某用手电光线固定位置,一会儿就找到了被打死的野生动物。看到这只身体大部分黑毛、尾巴背部白毛、肚毛有点黄的动物,汤某某心里咯噔了一下。这种动物叫“钟儿”,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没有特许猎捕证,狩猎队员也不能猎捕。
但汤某某的不详预感稍纵即逝。
两人继续沿路进入凤阳山自然保护区内狩猎,直至被保护区工作人员抓获并扣留了猎枪和猎物。第二天,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猎捕的两只野生动物,一只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麂”;另一只为“黄麂”,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汤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擅自猎捕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黑麂一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考虑汤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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