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河南籍男子杨某因不满被公司解雇后没有领到奖金,将互联网论坛上网友发布的未经查证的消息移花接木上老板的名字,捏造老板存在违法行为等虚假信息后发布在微信朋友圈,最终因此获刑。
3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通过微信朋友圈损害商业信誉罪案。涉案男子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6岁的杨某是河南伊川人,初中文化,原是温州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保安。2013年7月22日,杨某被公司开除,他以为公司会给他发奖金结果没有领到,心中就愤愤不平。
同年8月24日中午,他在互联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内容是关于外地某房地产公司老板与官员勾结,并存在行贿行为的消息。随后,便将帖子内容复制到手机微信里,将帖子中的外地某房地产公司名字改为原先就职的公司名字,将帖子中提到的老板名字改成原先就职公司的董事长名字。“移花接木”之后,杨某便将帖子内容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并称消息来源自外国媒体。
25日凌晨2时许,杨某觉得还不够解恨,将捏造的内容通过微信发给原先就职公司的同事黄某、肖某。
事后杨某又觉得不妥,就把朋友圈的相关内容删除了。
杨某没有想到,他这样一个通过朋友圈“泄愤”的文字内容迅速在社会上流传开来。就在杨某发布朋友圈消息之后的3个小时之后,杨某之前工作的房地产公司老板就从朋友处得知有人捏造他违规招标并存在违法行为的消息,在微信和短信中“疯传”,公司内部就有20名管理人员收到了该消息。
此外,还有吴某、陈某、廖某等手机用户作证证实,这条消息在各种微信群中流传。这条微信在坊间传播之后,很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客户都到该公司质疑先前购买的楼盘是够能够顺利开盘,一时之间人心惶惶。
该房地产公司认为这条微信内容对该公司信誉造成损害,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地派出所锁定犯罪嫌疑人是杨某之后,于同年8月28日将其拘留。
鹿城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杨某捏造并散播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故而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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