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8日讯 浅绿色的废水汩汩地排出厂区,进入分水江,最终汇入钱塘江——3月20日,桐庐恒剑塑料制笔表面处理厂由于涉嫌废水超标排放而被查处。昨天早上,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与杭州警方共同前往桐庐该厂再调查,并对法定代表人王某和操作工颜某作笔录。
值得关注的是,以往这样的行为,排污事件当事人面临的往往是行政处罚。但是,去年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像这样废水超标严重的案件,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看废水的颜色就不对
一检测重金属超标12倍
说是厂,但是看上去更像是一个家庭作坊,工人不多,看上去有些萧条。前屋里,银色的塑料笔头装在绿色的编制袋里,胡乱堆放在地上。往后面的房子走,一位女工坐在门边,麻利地挑拣竹筐里的电镀银色笔头。
“为什么要把它们挑出来?”记者问。“这些要出口到美国等地方去的,有些镀得不好,表层毛糙的,就要挑出来,重新加工。”
电镀需要大量用水。“电镀废水则含有大量的铜镍铬,如果不加处理直接排去,对水和土壤的污染非常大。”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监察科的沙剑飞说。因此,环保部门要求电镀企业,对废水必须进行处理。直到出厂废水达标后,才能排出厂区,沉淀下来的污泥需送往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3月20日夜间,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来到桐庐的这家企业进行突击监察。“在污水处理间,我们发现他们正在排放污水。”监察员黄菁说,“凭水表面的色泽,我们就觉得这水有问题,所以我们将水采样带回了杭州。”
经过监测,水中的铜镍铬严重超标,铜超标6倍,镍超标12倍,铬超标9倍。
而按照去年出台‘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3倍以上的,就涉嫌触犯《刑法》。“因此,我们联合了公安进行调查。”沙剑飞说。
唯一的污水处理工是文盲
称从未看到过“书面操作规程”
昨天,记者跟随环保、公安人员走进这间污水间。还没进门,就闻到一股刺鼻的气味。里面有好几个白色的塑料桶,跟人一般高,“这些都是处理废水用的化学药剂。”黄菁说。
往废水处理池里望,墨绿墨绿的废水,看得让人犯恶心,边上有个沉淀池,水泽稍清。“排放口出来的水就是从这个沉淀池里排出来的,之前他们已经排了两个多小时了。”黄菁说。
操作工颜某被带了进来指认现场。今年42岁的颜某2008年就在这家厂里干,是唯一的污水处理工,每天早上6点30分做到18点,晚上污水间就没有人看管了。
污水处理是个复杂的工序,可颜某说,他大字不识一个,操作污水处理也没有经过培训,只是听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的工人讲了讲设备怎么用。记者看到污水处理间的墙上挂着一个危险废物处理计划,但是对于不识字的颜某来说,那显然只是一个摆设,“我没看到过书面操作规程,老板那里可能有吧。”颜某说。可在另外一个房间做笔录的老板王某说,具体怎么操作得问颜某。
下一步,经调查核实后,如果该行为符合‘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环保部门将会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进一步处理。
严打环境污染犯罪
杭州今年已刑拘4人
去年6月1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执行,首次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为依法严打环境污染犯罪编织了法网。
手持更强大的法律武器,今年1-2月,杭州市环保局会同各属地环保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8826人次(支队930人次),检查企业3530家次(支队384家次),行政处罚115家,罚没款总额618.86万元。
与以往不同的是,除了行政处罚,还有不少人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移送移交公安机关案件3件,逮捕1人,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6人。
比如这个案子就是个典型:2月22日,临安市环境监察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南山村茶山对面有人倾倒污泥。经调查,该污泥来源于安徽宁国立晨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因当事人违反了《“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公安部门已第一时间介入并受理此案,目前已刑事拘留4人,取保候审2人。
杭州市环保局称,今年检查重点为以下五个方面:(一)燃煤发电等大气排污企业;(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周边的工业企业;(三)涉重金属企业;(四)城镇污水处理厂;(五)群众投诉案件、热点环境问题。
下一步,杭州市环保局将紧紧围绕“杭州市打造环境监管最严格城市”这一主题,实行最严格的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结合“零点行动”、各类专项行动及县市交叉执法等方式,坚持明查与暗查相结合、昼查与夜查相结合,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重金属超标62倍 杭州一企业涉嫌严重污染环境被警方立案
- 馅料不足、重金属超标……4款月饼“摊上事儿了”
- 网友微博疯传宁波舟山附近海洋水产品重金属超标
- 杭州8个水质断面重金属超标 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
- 32%儿童用品重金属超标 儿科专家支招如何预防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