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31日讯 离职了如果原单位还欠着自己的工资,最好早点弄清爽,不然,过了时效即便是仲裁,法律也不支持了。昨天,记者从绍兴柯桥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男子离职后声称原单位还欠他14万元工资,遂起诉到了法院。遗憾的是,法院以过了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14万元的剩余工资没付?劳动者起诉原单位
梁某今年40岁,湖南人,2007年4月份进入浙江怡创印染有限公司(简称“怡创印染”)工作。2012年4月30日,梁某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9日至2018年4月28日,职务为三车间主任助理兼定型主管。
2012年11月11日,梁某提出辞职,并于2012年12月18日离职。梁某称,按照他在公司工作时的考核办法,他2012年度可获得的工资为24万元,但公司只给他发放了10万元,还有14万元拖欠未发。为此,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拖欠工资14万元和利息。
然而,对于梁某的起诉,作为被告的“怡创印染”并不认同。
公司方表示,梁某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并不是连续的,2012年2月至4月期间,梁某其实在其他公司工作,2012年4月30日,公司才与梁某重新确立劳动关系。另外,梁某于2012年4月12日曾向公司借款18万元,这笔借款公司从梁某工资卡中扣回58460元,其余由梁某以现金形式还给了公司。按照公司的计算方法,梁某离职时公司发给他的现金,正是他的工资减去扣款的差额,公司实质上并没有欠梁某的工资。
另外,公司还提出,梁某与公司在2012年12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但梁某在2014年1月2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梁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一过,将失去法律保障
经过法庭调查和认真审理,法院确认了双方所提出的大部分事实。不过,法院在调查了各项证据后发现,梁某离职时18万元借款已经还清。这意味着,公司方欠梁某的剩余工资并不是无中生有。然而,即便如此,梁某能拿回自己的剩余工资吗?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提请劳动仲裁,并依法提起诉讼。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如果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起,梁某应该从2013年12月18日前提请劳动仲裁。但他实际上却在2014年1月2日才提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据此,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此案,法官表示也很遗憾。“劳动者提请仲裁的时间只超过期限不到半个月,但法律规定却一定要遵守,即便是公司真的欠梁某工资,原告也已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除非公司方自愿还钱。”法官告诉记者,在劳动纠纷中,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的才能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时效过了,仲裁和诉讼都只能败诉。
法官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引以为戒,在离职时如果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一定要及时追讨或者及时提请仲裁,否则法律就无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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