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以高利息为诱饵骗了78名宁波人341万
2012年5月,常利民(另案处理)在江东注册成立沈阳市黎航密封材料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并以公司扩大生产经营为由,聘用被告人于忠芹、王根成、唐丽、刘丽芳、周萍等人在宁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几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与投资者签订借款协议的方式,在宁波发展客户78人,共吸收公众存款341万余元。
江东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于忠芹等五人有期徒刑4年到1年4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
法官解析:退休老人上当最多
中院刑三庭法官陆建强:集资类犯罪中,不法分子打出的旗号各不相同,但都利用了被害人逐利的特点,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一些人看到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没有任何防范心理,此类案件中,被害人动辄几十甚至几百人,主要是退休老人、农村妇女、低收入者等群体,他们往往乐于通过出借资金赚取利息,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拖拉机户”,即出借的钱并非都是自己的,往往是许多亲戚、朋友凑起来的。
192件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有约6000人。
案例3宁海标会造成大量损失
法官解析:宁海奉化标会参与组织者女性为主
2008年3月至2009年6月,被告人陈琴花为牟利,在宁海成立民间标会36只,会员多为其邻居、朋友,非法吸收资金达4900余万元。后因资金无法周转,标会倒闭,造成损失2000万元以上。宁海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陈琴花有期徒刑6年6个月,罚金30万元。
宁海法院刑庭法官赵睿利:集资类案件中,组织民间标会是犯罪分子集资的一种重要手段。近五年里,宁波法院判处组织标会集资犯罪案件85件,宁海、奉化两地的案件占87.06%,标会非法集资规模超过6亿元。
被告中女性占近8成,吸收资金的对象也大多为女性。
宁海一直在打击整治标会,公、检、法、司联合发布通告,明确组织、参与标会活动违法,因参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4欠下巨债赌徒集资7500万元
2005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田则仕因赌博、借款纠纷等原因欠下巨债。2008年7月至2010年10月,田则仕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隐瞒债务情况,以投资需要、虚设公司等为幌子,募集资金7500余万元,其中5000余万至今无法归还。
宁波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田则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解析:集资诈骗性质更恶劣13人被判无期
中院刑三庭钱法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都属于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共同特征,主要区别在于是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俗地说,如果借钱想还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如果借钱不想还的,可能涉嫌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性质更为恶劣,故刑罚也更重,最高可判死刑。近五年,宁波有13人因集资诈骗被判无期徒刑。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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