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07日讯 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近日,市纪委和市中级法院联合编撰《警示与反思》一书,对近5年来的全市渎职案例作了剖析。2009年至2013年,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办渎职违纪案件124件,其中提起公诉111件124人,判刑121人。目前,该书将发放1万册到全市党员干部手中,起到“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效果。
主要是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渎职行为是对国家公权力的不当、违规或随意运用,在国家公权力运行的各个领域,均有发生渎职行为的可能。“渎职罪”规定具体的罪名范围中涉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林业、卫生防疫、房管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所涉案件相对较为集中于私人建房审批、公安执法管理等与民众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特定行业。
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如2009年以来,全市法院判处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定罪罪名为玩忽职守罪的有57件57人,滥用职权罪的30件37人,两项罪名所涉罪犯分别占渎职犯罪人员总数的47.1%、30.6%,以其他罪名判处的为16件27人。
被判处渎职犯罪的被告人中,原在乡镇、街道和公安机关等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有112人,占渎职犯罪人员总数的92.56%。渎职犯罪人员中,各个年龄段、各种学历层次、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有。
渎职行为,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以上虞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为例,仅29起渎职违纪行为,已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541.42万元,致林木被滥伐86.6立方米。
贪图私利是主要根源
据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虞区纪委的联合课题组分析,引发渎职行为有个体的因素,也有当前社会环境等因素。
近年来查办渎职行为的实践表明,相当一部分公务人员在渎职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受贿甚至索贿等贪腐行为。渎职行为掩盖权钱交易,权钱交易助长渎职行为,两者相伴而生。如全市法院判处的121人中,有35人未能恪守廉洁奉公的价值观,反而把公权力视为可以交换的商品,在审查审批、监管检查等过程中降低标准、放宽条件,积极、主动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个别案件的被告人甚至直接与他人合伙,在事实上形成国家监管一方与被监管一方混同一体的“便利”,肆无忌惮地以权谋私,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中有1名被告人还因索贿情节被从重量刑。
另外,官僚主义作风也引发渎职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审核把关、监督管理上疏忽大意,不作为或不规范作为,造成玩忽职守的法律后果。被判处有罪的121人中,有53人因工作责任心问题,在私人建房审批、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领域玩忽职守,最终被定罪量刑。
一些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存在思想偏差,把个人攫取私利作为衡量违纪违法的标准,认为“只要自己不拿钱,就不会犯错误”,因此在履行公务时,对渎职违纪违法无意识,抱着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最终往往构成对职权的滥用,被判处有罪的121名人中,有21人因该种心态领刑受罚。
还有的原则把握不牢导致渎职行为。有的公务人员明知行为不当,可能违纪甚至违反刑法,但唯上级命令是从,或缺乏抗拒上级明显违法违规指示的勇气;有的公务人员碍于情面,难以推却他人或者同事的请托,主观上也抱有“不一定就会出事”的侥幸心理;有的新进公务人员,过于相信上级,又因工作经验欠缺,在行为出错后未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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