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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业起诉“嘀嘀打车”称商标侵权索赔8000万
2014年05月19日 22:39:33 原创 黄兆轶
【摘要】 两年前,杭州一家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影)的企业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被归类于第9类商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型)。今天,对于“嘀嘀打车”使用该商标造成侵权行为,妙影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将择日开庭。

  浙江在线杭州5月19日讯 (记者 黄兆轶) 马年伊始,经历了一系列如火如荼地“烧钱”补贴活动后,两大打车软件近日终于偃旗息鼓了。不过,其中一大巨头“嘀嘀打车”的麻烦似乎还远没有结束。

  两年前,杭州一家名为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影)的企业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被归类于第9类商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型)。今天,对于“嘀嘀打车”使用该商标造成侵权行为,妙影公司正式提起诉讼,案件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择日开庭。

  相关新闻:杭州一企业两年前注册“嘀嘀”商标 质疑“嘀嘀打车”涉嫌侵权

  记者从妙影公司了解到,“嘀嘀”商标是妙影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文字商标,2012年5月21日成功注册该商标。而“嘀嘀打车”产品的开发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桔科技)提出注册申请则是半年之后。

  对此,妙影公司认为对方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相似商标这一条件,认为对方侵权。而且,妙影公司同样是一家智能交通系统软件开发的公司,其核心产品同样包括打车软件在内,可以说小桔科技的“嘀嘀打车”软件名声越响,对妙影公司的权益侵犯越大。

  对于本次诉讼,原告妙影公司的代表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57条第1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妙影公司的“嘀嘀”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包括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和小桔科技公司推出的“嘀嘀”打车软件属于相同商品。由于“打车“是描述该“嘀嘀”打车软件的性质和用途,不具有显著性。所以小桔科技公司在其软件界面、广告、门店招牌、网站等各种场合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嘀嘀”商标,属于上述《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妙影公司表示,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已经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本案小桔科技的侵权事实、主观故意、侵权后果和侵权获利,要求其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八千万元。

  同时,妙影公司还将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制止小桔科技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对于此事,小桔科技公司方面回应:一方面根据我国《商标法》,“嘀嘀打车”商标能否合法注册,尚在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过程之中,迄今并无定论;另一方面“嘀嘀打车”商标是否构成了对于“嘀嘀”商标的侵权,由于已经正式进入司法程序,我们不便于置评。但是我们相信,无论是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最终都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回答。

责任编辑: 陈铖

标签: 嘀嘀|打车|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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