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2日讯 员工请假缺岗,回来后发现自己原来的岗位已被人顶替,员工不满而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昨天,奉化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最后用人单位因没有证据证明已向该员工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补偿对方1.5万元。
2006年,金某与一包装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在纸板车间工作。2013年11月初,金某因身体不舒服向车间主任打电话请假。而他工作的流水线不能停工,一星期后公司便找了其他员工顶替了金某的岗位。
2013年11月底,金某回到公司,申请要求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但因原先的工作岗位已有人顶替,公司与金某协商要求其到装卸、钉箱、印刷3个岗位中的任一岗位。而对于公司提供的这些岗位,金某表示不愿意接受,因协商不成,金某便提交了辞职报告。
2014年初,金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包装公司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工作8年来共2万元的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仲裁支持该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不服,向奉化法院提起了诉讼。
昨天,奉化法院主持调解了该案。
包装公司表示企业设有事假、病假请假制度,当初金某只是打电话向直接领导请了假,再未办理过任何请假手续,擅自休息了一个月,违反了公司制度。而且公司的流水线不能停工,只能聘请其他人员顶替。金某回来后公司也安排了其他3个岗位任其选择,这3个岗位的工作强度低,工资待遇不比金某原来的岗位低,公司认为其所提供的条件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办法官认为,本案中,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岗位既没有具体的岗位名称也没有说明具体的福利标准待遇,在庭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证明其所提供的岗位条件与金某原先的岗位条件相同或更加优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最终,经法官调解,原告包装公司支付给被告金某1.5万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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