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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温州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 受贿被判有期徒刑11年
2014年06月11日 15:49:37 来源: 温州晚报 作者: 张银燕 
【摘要】 2007年,时任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的他,还被省委政法委评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个人。然而,他并没有践行好法治理念,反而多次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贿赂。

  项光盈,51岁,温州人。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曾任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副县)、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市委政法委研究室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等职。

  记者昨天获悉,原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项光盈,因受贿罪日前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

  2007年,时任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的他,还被省委政法委评为“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先进个人。

  然而,他并没有践行好法治理念,反而多次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贿赂。

  帮助他人撤销强制戒毒 收受感谢费30万元

  第一次受贿是2011年4月。

  事情要从2010年说起,当年11月5日,吸毒人员王某因吸毒被鹿城公安分局决定对其强制戒毒两年,后王某于2010年12月3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强制戒毒的决定。

  2010年11月至2011年4月,项光盈利用其担任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室主任及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请托,在其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予以帮助。后鹿城公安分局于2011年1月11日以“事实不清”撤销对王某强制戒毒的决定。事后,为感谢项光盈,王某于2011年4月18日通过网银转账汇款的方式送给项光盈30万元,项光盈予以收受。

  帮助撤销缓刑后不被收监 收受黄氏兄弟40万元

  第二次受贿是2012年9月至去年期间。

  2012年9月15日,吸毒人员黄甲因吸毒被鹿城公安分局强制戒毒两年。后黄某于2012年9月19日向鹿城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对其强制戒毒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黄甲的哥哥黄乙因强迫交易罪被龙湾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后因黄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不遵守相关规定,龙湾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黄乙适用缓刑的部分。

  2012年9月至去年3月,项光盈利用其担任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黄甲、黄乙(另案处理)等人请托,在为使黄乙被撤销缓刑后不被收监执行,黄甲申请行政复议及不被投送金华强制戒毒、请假出监所并企图通过精神病鉴定提起转为社区戒毒等诸多事宜上给予帮忙照顾。在此期间,项光盈分四次非法收受黄甲、黄乙等人财物共计40万元(其中25万元在办公室收受银行卡,15万元通过转账),项光盈均予以收受。

  帮助打赢追偿权纠纷案 收受请托人10万元

  第三次受贿是去年1月至案发前。

  在这期间,项光盈利用其担任市委政法委专职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请托,帮助张某经管的某开关厂与某集团的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一案,通过民事调解结案。去年4月21日,张某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送给项光盈10万元,项光盈予以收受。

  去年8月7日,项光盈被市检察院批捕。归案后,他退回赃款10万元。

  去年11月26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项光盈提起公诉,后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项光盈供认不讳。法院认为,项光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项光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项光盈主动退赃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项光盈有期徒刑11年。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没收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追缴其违法所得共计7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 首席编辑 郭涛

标签: 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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