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被告人席上的胡某
浙江在线06月20日讯 昨天下午,温州市鹿城法院对市区飞霞南路烧车案作出一审宣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放火烧毁7辆轿车的事实,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胡某放火烧毁了其中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其余6辆轿车,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最后,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赔偿凯美瑞车主经济损失8.208万元。对另外6名车主提起的共计82.9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予以驳回或撤诉。
对于这个结果,这6名车主显然不能接受。“我们的车,就白白被烧了吗?”受害者刘女士说。庭审结束后,这6名受害者当即决定去咨询律师,看看下一步该怎么维权。
案件涉及面广,取证困难法官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
今年1月14日,鹿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胡某涉嫌放火一案。
胡某,今年32岁,初中文化,有盗窃前科,家住市区海螺小区,上班的地方在市区东屿路一家注塑厂。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因仇富情绪,在住处周围及从其住处至工厂的飞霞南路两侧,他使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7辆汽车雨刮器下的塑料层,导致车辆严重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合计91万余元。今年1月份开庭时,被烧车辆的7名车主,向法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本报1月14日曾作报道)。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然而,当时的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审理该案时,发现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等涉及犯罪的证明标准存有问题,故以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为由,申请延长审限3个月。所以,此案一直到昨天才进行宣判。
受害者:胡某喜欢跟车“过不去”
胡某母亲:我儿子是冤枉的
昨天下午2时25分,胡某被法警带进法庭的时候,看到旁听席上的母亲时,挥手笑了笑。此时,他的母亲早已是一把鼻涕一把眼泪。她哭着说,胡某被抓的时候,孙子还未出生,到昨天,孙子已经一岁三个月了,可胡某还不知道自己的儿子长什么样子。
此案一名受害者告诉记者,胡某跟他住在同一个小区。他的车子被烧后,他听人说,胡某最喜欢跟车子“过不去”。两年前,胡某就经常用锋利物品剐别人车子的车身,有一次还被当场抓住,后来他妈妈出来赔了3000元才了事。“这个事情,小区的人都知道,没想到之后他居然做出烧车的事情。”这位受害者说。不过,对于该受害者的说法,记者没有从胡某母亲那里得到证实。在法庭上,她只是一个劲地哭诉:“我的儿子是冤枉的。”
解读判决书
A为什么认定胡某烧了凯美瑞?
昨天下午2时30分,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
判决书指出,胡某在接受警方调查时,他完整供述了点燃凯美瑞轿车的详细经过,此外,他还供述案发当日,是从市区下吕浦丈母娘家回到自己所居住的市区海螺小区,经过飞霞南路时,观察附近环境后再点燃轿车。
这份供述的内容,与案发地点附近的四处道路监控视频所拍摄到的嫌疑人的行走路线相吻合。同时,在开庭审理中,胡某当庭供认上述监控视频中的嫌疑人就是他本人。
B其余6辆车被烧证据为何不足?
判决书指出,胡某在公安机关制作的供述笔录里,对其余6起放火犯罪的事实的具体时间不明确、车辆停放地点供述模糊,其所烧车辆的颜色、型号、车辆均与在案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有明显出入。
胡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无法得到在案的其他证据的印证,系孤证。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胡某放火烧毁、烧坏其他6辆车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综上,胡某为泄私愤而放火烧毁一辆车辆,在明知车辆燃烧极可能造成爆炸等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
鉴于胡某认罪态度差,且有故意犯罪前科,均应酌情从重处罚。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余6辆被烧毁的车辆的物质损失系由胡某的犯罪行为造成,故法院一审驳回了这些车主附带的民事诉讼。
对话受害者代表
50多万元的路虎车被烧后当废品卖了3万元
记者:你被烧的是什么车子?
受害者:路虎神行者二,2010年5月花了50多万元买的。
记者:现在车子处理了吗?
受害者:被烧后,车辆连修好的可能都没了。刚烧的第一个星期,民警让我把车留住,给他们取证。之后,民警说可以去处理掉了。我就把车当作废品卖了3万元。
记者:其它6辆车子怎么样了?
受害者:据我了解,有一辆车子起亚霸锐牌越野车,车主花12万元把车修好,但现在经常出现问题,停在家里没法开。另外5辆车还停在那。
记者:对于今天的判决结果,意外吗?
受害者:怎么都想不到会是这个结果。这一年多来,我们7个车主,最期待的就是法院判决,希望得到赔偿。就算不能全额赔,两三万元总要的吧。
记者:法院认定你们的车子被烧的证据不足,你认为最关键的原因是什么?
受害者:应该是没有监控拍到他烧的过程吧。凯美瑞车子被烧,有4个监控拍到了,我们的车子被烧,如果也有监控拍下经过,对法院认定事实就更加有力了。
记者:法院没有认定你们6个人的车是被胡某烧的,也就意味着无法获得民事赔偿。但对于车损问题,你们过去有咨询过保险公司吗?
受害者:有的,据保险公司的客服说,根据保险责任,车子必须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才会对车辆损害进行赔偿。有一类险种的名字叫自燃损失险,但是这仅限于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火灾赔偿,被他人故意烧毁的行为,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所以,我们现在就很纠结,车辆既不是自燃,也无法证明是人为。
记者:接下去你们有什么打算吗?
受害者:肯定要上诉,也希望公安重新立案侦查。车子总不能白白被烧吧……
6名车主该如何维权?读者律师顾问团为他们支招
柯展(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存在两个诉讼关系。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是刑事诉讼性质,追究的是被告人胡某的刑事责任,而车主们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程序上虽然是受刑事诉讼制约,但实质上所要解决的是民事损害的赔偿问题,仍然属于民事诉讼性质,在实体上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A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见,在本次附带民事诉讼中车主们对于自己名下车辆遭到被告人胡某的故意损坏负有法定举证责任,这既依托刑事诉讼中的认定事实证据,但又有别于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胡某没有对凯美瑞汽车之外车辆实施放火行为的合理怀疑。因此,从证据角度来看,其他车主车辆损失与胡某行为之间缺乏必要因果联系,一审法院作出的上述刑事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刑法原则,附带民事诉讼秉承了“谁主张谁举证”民事举证原则,体现了客观性。
B可积极搜集人证、物证等辅助证据
基于此,车主们如对一审结果不服,可依法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并在没有直接证实胡某烧车证据的前提下,应当积极搜集人证、物证等相关辅助证据,充实、补全证据链,从而证实胡某与车辆受火损毁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车主们还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以刑事受害人的身份请求检察机关对一审刑事部分判决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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