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主管醉酒驾车撞了人,找下属顶包,下属花钱找来老乡,结果,主管和两个顶包的都被判了刑。
汪某四十来岁,淳安人,是当地一家酒吧的主管。
去年5月21日,一个老客户在酒吧过生日,为了表示“诚意”,喝了酒的汪主管坚持要出去给他买蛋糕。
当时已是凌晨1点多,汪说,蛋糕店距离酒吧约2公里,想想路不远,这个点外面人也少,自己就开着车出门了。
车行至南山二路的一个路口,一辆电动车从右方蹿出来,汪刹车不及,将对方撞倒在地。
骑电动车的是个三十多岁男子,他一条腿被压在电瓶车下,侧身躺卧,不住呻吟、喊痛。汪报了警。报完警,他打电话给酒吧员工张某,让他帮忙想个办法。
张是黑龙江人,26岁,已经在酒吧工作两年。听说主管遇到了麻烦,他立马联系在附近另一家酒吧上班的老乡小李,提出想请他过来临时顶替一下。
小李与汪素不相识,听张某说完事情经过,他有些犹豫:“说实话,开始我是不想去的,怕惹麻烦。”但张一再跟他强调,只要三个人口风一致,肯定不会出差错:“等事情弄好,还有2000块钱辛苦费。”
小李动了心。他说,自己一来碍着老乡情面,不好意思拒绝;二来抱着侥幸心理,也想趁机赚一笔外快。“我手头有驾照,又没喝酒,再说也不是什么人命案子,所以就去了。”
到了现场,汪一边跟张和李对口径,一边让李驾车把受伤男子送往医院。
民警赶到医院后,小李按照三人商定好的计划,主动站出来:“人是我撞的。”
民警觉得三人的表情不太自然,便采集了三人的血样。
经司法鉴定,骑电瓶车的男子构成轻伤。接受调查询问时,他指着汪某的照片,十分肯定地说就是这个人撞了自己。
之后,民警又调取了事发路口的视频监控录像。从监控中可以清楚看见,汪从车里走出来查看伤者情况,张和李则在5分钟后赶到现场。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张、李两人到交警部门自首。汪也承认了当晚开车的正是自己。
经检测,汪某当晚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11毫克,已达到醉驾标准。(根据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
法官说,汪涉嫌醉驾,肇事后还找人顶包,情节严重,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酌情加重处罚。
去年10月24日,汪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今年6月3日,张某和李某因犯包庇罪,分别获拘役三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的刑罚。(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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